索引号: 008366031/2018-0001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4-16 主题分类: 02A文秘工作
文 号: 泸纳府办函[2018]106号 关键词: 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泸州市纳溪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泸州市纳溪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以及《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江河湖库、各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准确判断我区当前环境形势,加强全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月—2017年12月),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纳溪区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镍、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金、锗/钛)的开采、冶炼和加工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对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的工业污染源进行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三)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纳溪区城区、镇(街道)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独立办公区;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业,住宿业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单位;相对集中居民区的锅炉产权单位等拥有或使用的符合上述生活源锅炉界定要求的常压和承压锅炉均要纳入生活源锅炉普查范围。2017年内已淘汰的生活源锅炉、2017年内已完成“煤改电”锅炉和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范围为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排放污水,并经水务部门依法认定的排污口全部纳入清查调查对象。未经依法认定,但直接或间接向江河、湖库排放污水,且排水量在枯水期大于200吨/天的,全部纳入清查调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五)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

  1. 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 原辅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和产量等。

  3. 产生污染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 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 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

  1.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 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 化肥、农药情况。

  4. 地膜、化肥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5. 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

  1.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运行情况、污染治理情况,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等。

  2. 纳溪区城区、镇(街道)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

  3. 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乡居民数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 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和地理位置等。

  2. 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设施基本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 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五、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并按《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分散农业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表调查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

  (三)生活污染源。以街道社区为基本调查小区(调查单元)清查摸底,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现有排污口资料、和区域水环境治理需求,采用资料核查和沿河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现场调查工作,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其中,枯水期排放水量大于300吨/天的应当开展水量和水质监测。对于枯水期仍被水面淹没的排污口,可通过调查岸上与排污口相连的检查井获取相关信息;对于因地理障碍而调查人员难以到达的区域,可以借助无人机、无人船等手段获取排污口相关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入户调查数据补充、完善非道路移动源数据。

  六、普查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镇(街道)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领导。泸州市纳溪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污普办)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污普工作技术方案,检查督促经济开发区、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区级相关部门和各个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自行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普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普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普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各级污普工作机构可聘请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专家、技术人员参与普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普查试点、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工作,2017年做好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协作机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制度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开展清查建库、组织普查试点、开展入户调查、启动数据审核与汇总、开展质量核查等工作,2019年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污染源档案建立、普查成果发布,开展总结验收与表彰活动等工作。

  1. 前期准备:成立普查工作机构,落实部门分工,建立部门协作配合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清查、核算和质量管理等普查工作制度。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配合省、市污普办启动普查信息系统建设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培训。

  2. 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建立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水质开展监测,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

  3. 全面普查:开展污染源清查和生活源锅炉调查结果汇总与分析。开展普查入户调查、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质量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建立污染源档案。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4. 总结发布:区污普办负责纳溪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在国家、省、市普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逐级开展验收工作。组织做好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开展表彰等工作。具体工作进度按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

  (四)部门分工。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精神,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市污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明确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和联络人员,指定专人负责。

  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普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污普工作;负责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普查;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厂(场)情况的普查;负责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的普查。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统筹督导污普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统筹并督导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改局:负责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普查年度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消耗数据。

  区经科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国家、省、市、区、泸州纳溪经济开发区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工业污普及工业污普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督促重点工业企业污普调查对象的填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保有量和燃油消耗量抽样调查,配合做好移动源(工程机械)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设施、垃圾处理厂(场)、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情况普查。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和审核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路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的水质和水量监测工作;负责提供和审核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督促镇(街道)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负责提供和审核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提供医疗机构与污染物核算有关的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普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提供和审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区质监局:负责提供和审核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区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开采企业名录。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区国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区地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七、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区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聘请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印制普查表,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编制本部门总体和年度普查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预算。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八、普查质量管理与保证

  区污普办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普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普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区污普办对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负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因玩忽职守造成普查资料丢失或普查数据泄密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九、培训与宣传

  区污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师资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等培训,区污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系统普查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普查范围、普查内容、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填报、普查数据录入、数据库建立与管理等。

  区污普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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