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366031/2018-0004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7-10 主题分类: 02A文秘工作
文 号: 泸纳府发[2018]66号 关键词: 建筑业
内容概述:

关于加快纳溪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我区开发建筑业素质和竞争力全面提升,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开发建筑业地方品牌,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5〕17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2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3343”发展战略为引领,通过积极发展、扶持开发建筑业,带动商贸、物流等行业发展,促进全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外向经济拓展延伸,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实现富民兴区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我区开发建筑业的引导和发展,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开发建筑业地方品牌。力争到2020年底,全区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户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5户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10户以上,建筑业总产值达100亿元。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落户和资质增项、升级。

  1. 为推动我区建筑业企业产业化,规范行业管理,扩大行业规模,鼓励新办(设)建筑施工法人企业。在我区新创办具有三级资质的建筑施工法人企业,从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缴纳税收区级留存部分达2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安排企业发展支持资金10万元。

  2. 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企业,奖励300万元,并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下,对企业总部基地建设依法给予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安排企业发展支持资金50万元;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等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一次性安排企业发展支持资金30万元;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安排企业发展支持资金20万元;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等专业承包二级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一次性安排企业发展支持资金10万元;对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业中介服务企业,一次性安排企业发展支持资金3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给予50万元发展支持);相关发展支持资金从企业在我区注册之日起缴纳税收区级留存部分中安排兑现,区级留存不足按留存予以兑现,已兑现泸市府发〔2017〕23号规定的奖励资金的企业本条不再享受。

  3. 凡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等级的外地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区并注册落户的(包括外地入纳企业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享受区内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奖励标准。

  4. 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凡从区外转入我区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给予引进企业2万元/人的奖励。

  获得上述1.2.3.4项奖励的,企业或注册人员5年内转出纳溪的,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1.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下同)的3%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给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监理总费用的4%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给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监理总费用的3%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1.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给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监理总费用的2.5%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创优奖励。

  对同时获得上述两个或以上奖项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项奖励。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每年度上缴注册地入库税收超过2000万元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奖励20万元;每年度上缴注册地入库税收超过1000万元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奖励15万元;在外拓展业务实施项目的企业,上缴注册地入库税收超过1000万元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奖励50万元;上缴注册地入库税收超过500万元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奖励30万元;上缴注册地入库税收超过200万元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奖励20万元。在纳溪区域内已享受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不纳入奖励统计范围。

  (四)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和合作共赢

  1. 鼓励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落户我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属地政府给予土地供应政策支持。

  2.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建材,支持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城产业园区建设,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属地政府给予土地供应政策支持。

  3. 鼓励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绿色(新型)建材和装配式建筑部(产)品。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全装修成品住房比例,并将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附件列入土地出让文件,并作为规划和住建部门的审查条件。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各地应提高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和成品住房比例(具体按市上制定办法执行)。

  4.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构建(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在物流、交通、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

  5. 引导本地企业与在区内中标的央企、国企、知名民企合作,鼓励组成联合投标,依法实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提高我区企业的参与度。在建筑企业承揽业务或建立装配式建筑工厂等活动中,引导区内外企业之间进行融合,签订投资、施工作业等战略合作协议,实施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对于本地企业合作成功的入纳企业,将另行制定考核办法予以鼓励。

  (五)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1. 认真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管理意见》(泸市府发〔2018〕29号)文件要求,严格招投标规范文本制度,适度设置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科学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要求,审慎选择适当的评标办法,进一步规范行业市场秩序。

  2. 对市级主管部门评选出履约较好的,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中国(泸州)公示的责任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2年内给予适当加分。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有串标、围标、转包等违法行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1年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4. 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由区住建、公安、司法、人社等部门参与,组建纳溪区建筑业法律服务与法律保障队伍,为我区建设施工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纳溪区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审议建筑业发展的相关激励帮扶措施,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区人民政府按照泸市府发〔2017〕23号要求落实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开拓市场(包括设立省外建筑产业发展基地、到省外培训教育等)、创先争优、法律援助等工作。

  本《意见》从2018年8月10日实施,有效期3年。《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纳溪区开发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泸纳委发〔2014〕18号)在本《意见》实施后废止,本《意见》由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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