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紫阳长江大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 |
  • |
发布时间:2017-06-01 00:00 来源: 阅读:


因泸州市紫阳长江大桥建设需要,区政府拟对该项目涉及的四川省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区征收办已拟定了《泸州市紫阳长江大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向社会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761日起至2017630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到纳溪区旧城及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纳溪区旧城及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地址:纳溪区紫阳大道544号,联系人:代小平,联系电话:0830—4123079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1761

 

泸州市紫阳长江大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泸州市紫阳长江大桥建设需要,需征收四川省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泸州市纳溪区麻柳沱的贸易储运部和船舶厂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7号)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紫阳长江大桥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四川省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房屋(含贸易储运部和船舶厂)、构筑物、附属物等。  

二、签约期限

以征收决定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

按照市场评估价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的选择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由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方式选择评估机构,获多数被征收人投票的单位则被确定为本项目评估机构。所确定的评估机构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政府奖励标准

(一)住宅、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二)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超过室内普通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和附属物价值的补偿,由本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及国有公房由政府安排,适当补偿,不给予30%的政府奖励。

六、政策性补偿
    包括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和设施补偿。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按月计发,一次性补偿6个月。

2. 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一次性补偿6个月。

(二)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平方米一次性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本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设施补偿。

水:每户补偿2100元。

电:民用电不予补偿;特殊用电的,提供供电部门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每户补偿4000元,民用燃气以外特殊用气的提供天然气公司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电视光纤:每户补偿500元。

空调移机:挂机180/台,柜机260/

七、提前搬迁奖励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10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奖20000/户,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11—15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奖15000/户,被征收人在政府征收决定公布16—20天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奖5000/户,超过20天以上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不给予奖励。   

八、其他补助

(一)物业管理补助。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二)物业维修资金补助。按照原房屋产权登记面积60/平方米给予补助。

九、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面积的认定。

1. 《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确属被征收房屋结构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 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符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 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 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前因历史原因未经批准自行搭建的房屋给予残值补偿,抢修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5. 残值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600/平方米,砖木结构500/平方米,其他400/平方米。

(二)征收出租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纳溪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