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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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23 10:15 来源: 阅读:

泸纳府函〔2018〕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17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7〕62号)精神,结合《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办公室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全省教育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泸纳委办发〔2017〕52号),现就加快我区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公平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贯彻区委“12341”的教育发展总体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依法治校工作,规范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备标准统一和“三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全面消除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教育质量显著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以上。到2022年,全面完成建设全省教育新高地的各项任务,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义务教育达到区域优质均衡。

二、统筹配置城乡教育资源,促进优质均衡

(三)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统筹考虑城区建设与发展、“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及流动人口变化趋势、城市发展和区域乡村振兴计划,完善全区教育专项规划动态调整机制。重点编制实施河东片区、河西片区以及长湿新城等区域的教育布局规划。进一步整合优化教育资源布局,按照《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建设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积极创建省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区,在财政投入、师资配备等方面重点向农村地区、薄弱学校、新建学校倾斜。深入推进对口帮扶,主城区和区属优质教育资源按照规划向郊区优先辐射。办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确保特殊儿童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残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保障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落实配套建设学校政策,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义务教育学校专项规划和土地储备的相关政策,优先储备教育用地计划,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用地。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学校,未按规划配建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严格用地环评程序,不得将污染(含噪音污染)、地质灾害易发等地块作为教育用地。闲置校园校舍要优先用于义务教育事业,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的现象。办好镇中小学和村教学点,审慎撤并农村学校,严格先建后撤制度,确需撤销的,须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对因学校撤并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协同机制。完善学校配建模式,推进以区政府为主导的建设机制。新建的中小学项目,应当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满足内涵发展需要,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标准。国土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应当无偿移交教育部门。制定纳溪区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移交办法,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与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聚焦区域教育薄弱环节。鼓励优质资源向新城区、郊区、教育薄弱地区辐射,促进新建学校、薄弱学校尽快提升办学水平,有效缩小校际差距。继续推进“优质初中”创建工程,促进学校办学质量提升。通过学区化管理和集团化管理,整合优质资源,到2021年,实现全区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全覆盖。(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扎实推进乡村教育振兴计划。大力推进乡村义务教育硬件资源配置的标准化。保障乡村教育事业费投入,严格按规定拨付乡村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足100人的教学点按照100人拨付,规范中心校对乡村学校的经费管理。规范乡村学校管理,加强乡村学校督导评估。革新人事制度,采用政府委托培训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或直接购买乡村教育服务。坚持小学教学点招生覆盖范围5公里的基本规定,保留、恢复必要的校点,保障小微学校的优质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坚持办学标准,加快标准化建设

(八)坚持办学标准。按照《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现有学校,组织全面核查,逐一建立台账,对不达标学校,坚持一校一策、综合施策,使其尽快达标。其中,生均占地面积不达标的学校,按照中小学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无扩大教育用地可能的学校,通过分流生源、控制办学规模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校园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推进教育装备及信息化建设。按照《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评估标准和建设全省教育新高地要求,全面推进教育装备标准化和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重点做好提档升级,使教育装备达到国家标准,教育信息化走在全省前列。(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按照省定办学标准,核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各镇依法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管理责任,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进行违规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组织以择优、选拔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测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等;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前签约录取学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合理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和规模,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和招生行为。推行热点公办学校空余学额电脑派位。(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解决大班额等突出问题。统筹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项目,扩大增量、用好存量、合理分流,严格控制择校,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到2020年,全部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有条件的学校继续推进小班化教育。深入实施“弹性离校”政策,为全区小学生提供延时照顾服务,缓解部分学生家长接孩子难问题,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升教育满意度。(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高育人质量

(十二)培养学生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培育中小学生的创新素养,把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作为重点任务贯穿到国民教育全过程。深入开展研学旅行,建好用好课程基地、校外综合实践基地。深入开展中小学科技创新活动,提升中小学生科学素养。开展多样化保护生态环境实践活动,培养学生保护环境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创建,推进国防教育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不断增强青少年国防观念和居安思危的国防意识。(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经科局、区文明办、团区委、区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三)加强体育和艺术教育,提高学生身心素质。深入开展阳光校园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创建校园足球等新的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全面落实“2+2才艺拓展计划”,即每所学校具有至少1项体育特色项目、1项艺术特色项目,每位学生具有至少1个体育特长、1个艺术爱好。到2020年,全区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文旅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四)提高教育质量,促进质量优质均衡。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标准,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加强考试评价研究与管理,推进学生综合素质10A+评价。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严禁公开成绩,不对学校、班级及学生进行排名。统筹控制学生每天书面作业总量。明确相关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重视家庭教育,建立家长学校,帮助家长全面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系统掌握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方法。确立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综合育人格局。到2020年,以校为单位建立家长学校建校率达100%。(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文旅局、区妇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整体水平

(十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机制,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完善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轮岗交流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数的20%。(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六)革新乡村教师培养供给机制。一是及时足额定点招考乡村教师,坚持五年服务期,实施新教师和青年教师全员培训。二是创新人事管理机制,统筹推进乡村师范生培养计划,以地方师范院校为基础,采取免费教育、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为乡村学校定向培养更多的合格、优秀教师;政府委托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每年50-100名,规定服务期10-20年,签定培养协议和就业合同,由区政府提供培养费和生活费。三是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中乡村学校特设岗位数量,增加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比例。四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据缺编情况和专业需求,打破编制限制,组织聘用招考,签定聘用合同,及时补充所需乡村缺编教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十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风学风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准入条件、职后培训和日常管理的全过程。加强师德宣传,树立高尚师德典型,弘扬志愿奉献精神,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师德师风问题零容忍,强化底线约束,维护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文明办、区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八)加强管理提升能力。进一步做好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把好教师“入口关”。完善区级、校级分层分类培训体系,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实施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重点提升农村教师队伍素质。推行中小学教师“区管校用”管理改革,健全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优化乡村学校教师编制和岗位管理,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探索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积极开展校长职级制试点。强化教育管理后备人才培养,逐步建立后备干部库。实施“未来乡土教育家”培训计划,编制《纳溪区教师发展五年规划》。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保障乡村教师权益。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养,优先安排乡村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区级培训和区组织的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满足课程设置对师资的需求。(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九)落实和提高教师待遇。逐步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向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倾斜,使农村学校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同职级城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加大优秀中小学教师奖励力度,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有突出贡献的校长、优秀教师,以及长期从事乡村教育、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做出特殊贡献的教师给予奖励。在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乡镇工作人员补贴政策时,适当提高乡村小学、村教学点教师的补贴发放标准。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教学、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不同特点实施分类考核,优化绩效考核办法,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进一步提高课时工作量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的权重,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倾斜。以区或校为单位探索编外聘用教师的改革,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建立待遇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二十)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城乡统一、重在农村、以区为主”的原则,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校舍维修、教学设备、校园安全等经费投入,重点支持教师培养与发展、教育信息化、课程资源和校园文化等内涵建设。经费投入重点向乡镇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倾斜。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投入情况列入教育督导内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依法保障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

(二十一)健全控辍保学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一是明确控辍保学工作职责。区、镇两级政府认真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控辍保学领导组,统筹安排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二是完善“区长、镇长、校长、村长、家长”共同负责的“五长责任制”,落实区教育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三是完善辍学学生监测机制。区教育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要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建立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上学不便或家庭贫困而辍学。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要监控流出人口入学情况,及时向流入地通报,协调解决入学问题。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国家“两为主”要求,将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纳入全区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增加的教育用地、教师编制、财政经费等,保障符合政策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保证符合政策的随迁子女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在教育收费、政府资助、入学分班、评奖评优、入队入团、考试升学等各个方面做到一视同仁。(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

(二十三)关爱保护留守儿童。落实有关区级部门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学校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提供电话、视频通话等工具方便学生和家长联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妇联。)

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改革,提升学校品质

(二十四)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落实校长负责制,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政府法制办、区总工会、区教育局。)

(二十五)构建社会共育和学习型社会。健全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治理体系,完善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健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自然教育的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大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营造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的社会氛围,加强社区学校建设。依托社区,构建青少年校外教育大课堂;支持社区,协同建设市民学校等活动阵地;服务社区,协助社区开设市民大讲堂。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倡导社会新风,共建文明社区。(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总工会、区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六)重视校园及其周边安全管理。健全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落实学校安全保卫专职岗位设置,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开展校园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风险排查和整治,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探索建立区、镇、校监控三级联网平台。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健全“校园110”制度,强化警校合作、信息联动和快速应急处置,严厉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强化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乘车安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食药监局、区卫计局、区文旅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七)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健康心理。严格学生日常管理,密切家校沟通,及早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苗头,及时处置各类违法违规事件,强化教育惩戒和威慑作用,科学有效地实施追踪辅导。(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文明办、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妇联、团区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成立以区委书记、区长为领导组组长,区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组。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落实政府责任,区政府是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及时解决重大和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二十九)加强义务教育工作专项督导。区政府督查部门以及区、镇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促进优质均衡发展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建立完善督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加强专项检查,针对薄弱环节和发展短板,强化整改落实。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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