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溪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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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17 00:00 来源:区政府办 阅读:

泸纳府办发〔201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纳溪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日 

纳溪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6〕6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区网格化联系单位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区安办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由区级目标督查、组织、监察、安监、应急管理等部门(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五条 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各承担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参照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核期限从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区安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区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区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承担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每年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重点项目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网格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章及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非法违法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群体职业病危害事故。

(七)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下达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最后得分按区目标考核规定分值折比计入镇(街道)和部门目标绩效管理。

第十条  各镇(街道)、区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6分以上为一等奖;

得分90分以上96分以下为二等奖;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三等奖;

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其他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区网格化单位按“一岗双责”“管网格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支持配合安全生产工作与所联系镇(街道)安全生产考核等次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次: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表彰的和中央、省、市领导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表扬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区安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一般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受到批评、违反事故报告处理规定、重大隐患整治不到位、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标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区安办认定,给予累计扣分。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各镇(街道)、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区网格化联系单位和重点企业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评报告报区安办。考核工作组按照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100%、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区安委会审定、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抄送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综治办、区文明办、区人社局和重点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为三等奖(或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区网格化联系单位由区政府分等分类进行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由区安办专题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年度考核为三等奖(或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重点企业,参照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被考核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区安委会书面报告,区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晋升。

对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被考核单位,由区安委会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或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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