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未批先建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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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26 10:00 来源: 阅读:

川环法泸纳罚字〔2017〕42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5823640XB

法定代表人:罗思平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浙江产业园蓝天路49号         

我局于2017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15万吨/年碎石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总经理王曦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部经理王天鹏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旧设备买卖合同,关于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砂石生产线的情况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环法泸纳告字〔2017〕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责令停止建设并作出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41万元的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元整(小写:141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共同街支行

户    名: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帐    号:175301040000540

代    码:9990194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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