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溪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标准
低保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0320
◆实施目的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享受条件
城市低保:持我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为月人均收入低于450元),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农村低保:持我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目前为年人均收入低于3200元),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办理流程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村干部入户调查→以村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村(社区)进行一榜公示→镇(街道)审核→镇(街道)进行二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拟享受低保名单返回镇(街道)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无异议纳入低保(并在纳溪门户网站上常年公示)。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通过调查、评议等环节后即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予以救助。
临时救助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7156
◆实施目的
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享受条件
具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办理流程
一般程序
1.镇级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镇(街道)审查材料进行调查→镇(街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5个工作日内)→镇(街道) 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公示(7天)→资金发放
2.区级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镇(街道)审查材料进行调查→镇(街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5个工作日内)→公示(7天)→镇(街道)拟定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内)→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公示(7天)→资金发放
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区民政局先行救助。因突发事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3.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查验)及个人银行帐号;
4.城乡低保对象需出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残疾人需出具《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失业人员需出具《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等证明材料;
6.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提供相关单位或镇(街道)出具的遭遇意外事件的证明材料;因医疗问题造成生活困难的,应提供镇(街道)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发票、已享受民政医疗救助额度等证明材料;因教育原因申请救助的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录取通知书以及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
对没有本地户籍、没有当地居住证等情形的,当地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区社会救助福利中心、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等)申请救助。
◆名额分配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对同一事由在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同一申请中出现两个以上申请事由的,可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最高救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
特困人员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7156
◆实施目的
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特困供养对象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享受条件
具有纳溪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申请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办理流程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街道)审查材料并组织入户调查(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镇(街道)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 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拟享受特困供养待遇名单返回镇(街道)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无异议纳入救助供养(并在纳溪门户网站上常年公示)→发证(5个工作日内)→资金发放。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的,通过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审批等环节后次月起即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医疗救助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7156
◆实施目的
城乡医疗救助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它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将一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城乡弱势群体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之中,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它有利于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有利于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享受条件
持有纳溪区常住户口患病住院的贫困群众(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城乡孤儿、精减职工及区政府认为应该享受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办理流程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镇(街道)。提供相关材料: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民政对象证(孤儿由镇街道出具证明);医院盖章的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病人留存联原件;出院证明原件;医院盖章的城乡居民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
2.镇(街道)审查材料后在每月25日之前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在次月10日之前作出审批决定。
4.资金发放。
(二)“一站式”结算救助
1.本人出院结算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请资料。提供相关材料:纳溪区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申请表;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民政对象依据(低保证复印件、五保证复印件等)。
2.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垫付救助。
3.定点医疗机构把垫付救助资料交镇(街道)审核。
4.镇(街道)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资料审核后交区民政局审批。
5.区民政局审批后,“一站式”结算资金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
6.区财政局向定点医疗机构划拨垫付医疗救助资金。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的,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后予以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7156
◆实施目的
城乡医疗救助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它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将一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城乡弱势群体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之中,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以缓解其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医治造成的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强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它有利于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有利于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享受条件
全区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重点是重病患者、“老弱伤残”脆弱人群,特别是其中患大病、慢性病贫困人口,均属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具体对象名单以区扶贫办提供为准)。
◆办理流程
1.本人出院结算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资料。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承诺书。
2.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垫付救助。
3.定点医疗机构把垫付救助资料交镇(街道)审核。
4.镇(街道)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资料审核后交区民政局审批。
5.区民政局审批后,“一站式”结算资金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
6.区财政局向定点医疗机构划拨垫付医疗救助资金。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的,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等环节后予以医疗救助。
城乡孤儿生活补助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7156
◆实施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合法权益。
◆享受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办理流程
1.敬老院或社会救助福利中心申请;
2.镇(街道)审核;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报送的审核情况,将孤儿基本信息以及验证材料录入和上传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待市局和省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认定后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
4.资金发放。
1.监护人申请;
2.村(居)委调查、初审;
3.镇(街道)审核;
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街报送的审核情况,将孤儿基本信息以及验证材料录入和上传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待市局和省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认定后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
5.资金发放。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填写完备的《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3.孤儿2寸免冠照片2张;
4.孤儿及其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5.孤儿或其监护人信用社银行卡复印件;
6.验证父母双亡或失踪的相关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出具失踪报告,调查3人以上的调查笔录);
7.孤儿监护协议书一式三份。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的,通过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等环节后次月起即纳入孤儿生活保障。
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0609
◆实施目的
为全区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困难群体中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定制服务。
◆服务对象条件
1.60周岁以上的城镇散居“三无”老人、农村散居五保对象;
2.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残疾、独居老人;
3.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的老人。
◆服务标准
2015-2017年,每名服务对象每年可享受价值3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2017年以后根据上级制定的标准执行。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对象持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社事办或村(社区)进行登记即可。
老年优待证办理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0609
◆申请条件
区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自愿申请。
◆所需资料
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不能亲自到场的,可由被委托人带上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前往办理)。详细情况可向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咨询,电话:4280609。
◆优待政策
1.百岁老人,月享受高龄津贴500元,生日祝寿金1000元;90-99岁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有1320元高龄津贴;80-89岁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有200元高龄津贴。
2.老年人进入全省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门票实行免费;老年人进入全省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风景区,60-69周岁的实行门票半价,年满70周岁以上的实行免收门票;老年人进入收取门票的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美术展览馆,门票给予半价优惠。
高龄津贴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0609
◆发放对象
持有纳溪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申请程序
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区老龄办进行复核,最后由区民政局审批。
◆资金发放
80-89周岁和90-99周岁老人的高龄津贴由各镇(街道)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发放一次;10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高龄津贴由区民政局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发放标准
10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按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发放;90至99周岁的老人,按每人每年1320元标准发放;80至89周岁的老人,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发放。
危房改造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0375
◆实施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和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农户自筹为主,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切实做好我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努力改善我区农村贫困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确保农村群众住房安全。
◆享受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区所有镇(街道),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办理流程
改造对象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进行张榜公示→村委会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村委会的申报意见进行审核并公示→区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经民主评议、公示、审核认定后的改造对象户方可享受政策补助。
◆名额分配
符合改造政策的对象户实行应改尽改,通过申请、评议、审核、审批、验收等环节后,即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62557
◆实施目的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享受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是纳溪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办理流程
1.初审:社区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将情况如实填写在《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审核人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送到镇(街道)复审。
2.复审:镇(街道)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查情况通知社区,社区将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将调查情况如实填写在《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审核人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资料报送到区住建局审核、确认。
3.审核、确认:区住建局收到镇(街道)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区住建局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定确认,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建局书面告知镇(街道),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建局申诉,区住建局会同镇(街道)进行重新审核。
4.签订协议: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区住建局指定地点签订《泸州市纳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主动放弃。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通过调查、审核、公示等环节后即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1785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办理规范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进行备案。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1785
◆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办理规范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进行备案。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教育资助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2615
(一)学前教育“三儿”资助
◆适用对象: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减免保教费100元,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学期保教费不足500元的幼儿园,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资助。
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按照收费标准据实免除;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按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额补助,其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办理程序:幼儿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幼儿园汇总上报→教育扶贫部门审核公示→资金发放。
◆名额分配:普惠性幼儿园儿童总人数的10%。
◆适用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含特殊教育学生)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
◆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年·生、初中1250元/年·生。
◆办理程序: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村、镇审核→学校审核公示→资金发放。
◆名额分配:农村贫困寄宿生享受补助的比例为寄宿生总数的50%,城市贫困寄宿生享受补助的比例为20%。
(三)普高助学金
◆适用对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
◆补助标准:助学金2000元/年·生,学校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三个档次执行。
◆办理程序: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村、镇、学校审核→学校公示→打卡发放。
◆名额分配: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8%。
(四)普高免学费
◆适用对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
◆补助标准:纳溪中学920元/年·生,护国中学680元/年·生。
◆办理程序: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村、镇、学校审核→学校公示→打卡发放。
◆名额分配: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8%。
◆适用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
◆补助标准:2000元/年.生。
◆办理程序: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村、镇、学校审核→学校公示→打卡发放。
◆名额分配:涉农专业和来自连片特困地区的一、二年级学生全部享受助学金,其余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总人数的20%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六)中职免学费
◆适用对象: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补助标准:1900元/年.生。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额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办理程序:免收学费,直接补助到中职学校。
◆适用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届大学新生(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
◆补助标准:省内500元/生,省外1000元/生。
◆办理程序: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区教育局审核公示→资金发放。
◆名额分配:按当年分配的资助金额确定资助人数。
◆适用对象:全日制大学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
◆政策主要内容及补助标准:每学年贷款金额为学费和住宿费之和,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贷款年限:大学学制加13年,最长20年;读书期间利息由财政支付,毕业当年9月1日计息;贷款利率为国家基准利率,随时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办理程序:学生在线申请(www.csls.cdb.com.cn)→提交相关材料→签订贷款合同→高校录入回执→发放贷款。
◆名额分配:无名额限制,应贷尽贷。
(九)纳溪区教育助学(午餐工程)资助
◆适用对象:纳溪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补助标准:小学600元/年.生,初中1000元/年.生。
◆办理程序: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村、镇审核→学校审核公示→资金发放。
◆名额分配: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适用对象: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中职(含技工)学生。
◆政策主要内容及补助标准:在发放中职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1000元/年.生的生活补助。
◆办理程序:学生在线申请→教育、人社、扶贫部门审核公示→资金发放。
(十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
◆适用对象:2016年及以后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就读全日制本专科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政策主要内容及补助标准:按照4000元/年.生的标准给予资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连续资助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办理程序:学生在线申请→高校审核→县级教育、扶贫部门审核公示→资金发放。
(十二)雨露计划
◆适用对象:在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职教育。
◆政策主要内容及补助标准:每位学生家庭每学年补助1500元,直到毕业为止。
◆办理程序:学生在线申请→镇、区扶贫部门审核公示→区扶贫部门资金发放。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2112
◆实施目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政策依据
泸市府发〔2014〕43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缴费标准和方式
缴费标准每年按市上通知执行,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第一档150元/人?年;第二档300元/人?年,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缴纳2017年保险费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本地城镇户籍居民、学生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代办)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和完成缴费档次登记,再到邮储银行缴费;农村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申报参保登记,由村(社)负责统一收费后交到邮储银行或信用社。
政府对低保对象、Ⅰ至Ⅱ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 选择第一档标准缴费的由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给予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选择第二档缴费标准参保的,扣除第一档缴费标准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其个人承担;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二档由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医保缴费按照一档缴费标准由财政承担。
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的城乡居民,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满 180 天后享受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跨年度的,应预缴下一年度医保费才能按时享受待遇;只预缴下一年度医保费的,待遇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满180天后享受。
咨询电话:0830-4211592
◆实施目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门诊报销
◆政策依据
泸市府发〔2014〕43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门诊统筹费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或住院自付费用,实行总额控制,2017年度内每人限额为80元,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享。当年未使用的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其本人未使用的门诊统筹历年累计余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报销程序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直接刷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户口薄手工录入名字加身份证号码,下同)现场报销。
2.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患冠心病、风心病、高血压病、肺心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精神病、帕金森氏病;各病种需符合《关于调整泸州市纳溪区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和重症疾病范围的通知》。
◆报销程序
参保居民须门诊统筹额度余额使用完后才按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病费用,每年按照1400元标准分月使用,年度清零。在市内已经开通慢性病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现场报销,市内外公立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现场报销的,于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底之前将处方、发票、检查报告单、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交到各镇政府(街道)医保站手工报销。
3.门诊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以及帕金森氏病所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一个统筹年度个人承担500元起付标准,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报销。
◆报销程序
经批准符合门诊重大疾病的人员,在市内门诊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医院现场报销;市外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垫付医疗费用,获取处方、发票、检查报告单,于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底之前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和已审批重大疾病的审批表到各镇政府(街道)医保站手工报销。
4.慢性和重症疾病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相关病种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一年以上的相关检查报告单(Ⅰ型糖尿病无并发症时,需提供二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精神分裂症需提供二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心境障碍需提供五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3)二级以上医院所开的相关病种近期门诊诊断证明。
◆办理程序
(1)每年的3月、9月为门诊慢性病的申报时间,由各镇(街道)医保站汇总后统一向区医保局申报;(2)每年4月、10月医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通知各镇(街道)医保站;(3)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需透析的、精神病及门诊重大疾病可及时申报,资料齐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咨询电话:0830-4211592
◆实施目的
城乡居民住院报销
◆政策依据
泸市府发〔2014〕43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1.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医院级别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 | 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市外异地就医 | |
起付线 | 200 | 300 | 400 | 800 | 900 | |
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 | 第一档 (90元) | 85% | 80% | 75% | 50% | 40% |
第二档 (220元) | 90% | 85% | 80% | 60% | 50% |
2.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顺产500元、剖宫产(难产)1000元、流产100元、引产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因住院分娩引起的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报销。
3.新生儿报销: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以内独立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但其母(父)亲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可随参保母(父)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父)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支付限额。
4.住院报销程序:
(1)联网报销:参保人员在市内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刷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现场报销。
(2)手工报销: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市外治疗或因长期异地居住、务工生病住院或因旅游、探亲等在市外急诊住院的,可在当地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近治疗。在住院期间通过电话或其它适当方式向区医保局申报备案(电话:0830-4212112),对未申报或未同意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且该部分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出院后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发票、出院证明、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加盖鲜章)、银行卡复印件交本镇(街道)医保站申请报销,转院治疗的还需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次年2月底。
◆实施目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报销
◆政策依据
泸市府发〔2014〕43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再投保的方式,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大病保险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不再另外缴费,达到赔付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年内的住院费用(含视同住院医疗费报销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城乡居医保报销范围按比例报销的费用)在0.7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分段赔付比例为:
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金额 | 赔付比例 |
0.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50% |
2万元(含2万元)~5万元以下 | 60% |
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以下 | 70% |
10万元及其以上 | 80% |
◆报销程序
大病保险与普通住院实行一单制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现场报销,不需另外申请。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6601
◆实施目的
鼓励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
◆享受条件
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签订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协议。
◆办理流程
1.申请者向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社局审批;
3.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
4.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通过调查、核实等环节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6601
◆实施目的
鼓励镇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吸纳安置农村精准扶贫户劳动力、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帮助贫困家庭脱贫。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土地被依法征用50%以上农村劳动力中,经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
3.社区(村)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
4.结合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农村农村精准扶贫户劳动力、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
◆办理流程
1.申请者向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员缴费情况》审核缴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社局审批;
3.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
4.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通过调查、核实等环节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6601
◆实施目的
鼓励农村精准扶贫户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帮助贫困家庭脱贫。
◆享受条件
1.列入区级扶贫移民局提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花名册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2.申请居家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须持有由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出具的居家灵活就业证明,并且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常住地社区(行政村)申报居家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区(行政村)对其居家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核实调查。
2.街道、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社区(行政村)报送的居家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人员身份、就业情况、参保情况等,然后进行公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就业局认定。
3.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核实认定后,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完成认定审批后划拨补贴资金。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通过调查、核实等环节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直补个人就业前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830-4127331
◆享受条件
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可申请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先垫资到培训机构参加直补个人就业前培训,经鉴定取得证书颁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培训鉴定补贴→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送人社局进行审批,对初审后的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要在泸州市或区县就业创业网上进行补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补贴标准及时限
职业培训补贴:按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规定的现行鉴定收费标准(含理论考试费和操作技能考核费)的7倍作为直补个人培训补贴标准。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每人150元,中级工每人205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每人120元;取得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每人150元。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颁证之日起算,超过6个月未申报培训和鉴定补贴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830-4127331
◆享受条件
有创业意愿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返乡创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在泸高校在校大学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报名前2年内创业的人员),可享受免费创业培训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创业所在地社区、镇街或区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持申报材料向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补贴。
◆补贴标准及时限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一次免费创业培训服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咨询电话:0830-4127331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办理流程
领创人本人向创业所在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初审完成后,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等材料报区国资公司、区经办银行审核→经区国资公司、区经办银行审核后,由区经办银行根据审核意见组织发放。
◆补贴标准及时限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若贷款期限少于3年财政部门依旧按照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执行。
创业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830-4127331
◆享受条件
在纳溪区新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成功满1年不满3年,吸纳安置劳动者并提供有效证明的创业者,可申请创业补贴。
◆办理流程
领创人本人向创业所在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劳动保障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初审,公示7天后符合条件的在《泸州市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确认盖章后上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实地复核,符合条件的在《泸州市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上报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进行评审→区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初审后报同级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同级财政局,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补贴标准及时限
按每吸纳1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咨询电话0830-8560211
◆实施目的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享受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不受损失,体现公平性,防止冒领、骗取养老金问题发生,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每年1-4月进行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将于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
◆政策内容
(一)缴费补贴。1.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
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2.待遇领取。(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0元/月,四川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三)丧葬补助金。从2014年8月27日起,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基础养老金。规定火葬地区,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补助金。
◆办理流程
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下同)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动产抵押登记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6319
◆政策依据
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88号令)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川工商发〔2016〕146 号)的规定执行。
◆办理条件
凡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活动都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当事人可以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抵押。
动产抵押人:应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者主要指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包括其他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自然人。
抵押权人:为债权人或反担保中的第三人,具有合法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依法成为抵押权人。
◆办理流程
当事人提交登记申请文件→登记机关作形式审查→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当场办理→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合同帮农政策
咨询电话:08301-4216319
◆实施目的
以提升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为目标,通过为农民和涉农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纠纷调处等服务,加强对涉农合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提高合同履约率,服务农业现代化发展。
◆服务对象
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
◆办理流程
涉农合同相关问题请到当地工商所咨询,涉农合同示范文本请到当地工商所索取,涉农合同争议可到当地工商所申请合同争议调解。
商标惠农政策
咨询电话:0830-4900913
◆实施目的
着力做大、做强特色农业品牌,进一步提升纳溪农业品牌示范、引领、集聚和辐射效应,实现“一件商标,带动一个产业,富裕一方百姓”的战略目标。
◆享受条件
当年获得泸州市知名商标(奖补0.2-5万元)、四川省著名商标(奖补0.5-20万元)、中国驰名商标(奖补1-30万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补5-200万元)的我区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办理流程
本企业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区工商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残疾证办理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2526
◆实施目的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办证条件
1.办证人必须具有纳溪区的常住户口;
2.指定医院评定并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3.未成年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必须由法定监护人出具办证书面申请。
◆办证程序
1.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填写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贴上相片,经镇(街道)残联加盖印章后,到指定医院作残疾评定;
2.经医院评定后,符合六类残疾标准的,将相关资料交至镇(街道)残联,镇(街道)残联对符合办证条件的进行初审后报区残联;
3.区残联审核后,符合办证条件的,立即办理;
4.镇(街道)残联领取《残疾人证》并发放给残疾人。(办证人资料齐全,也可直接到区残联办证,办完后及时到所在镇、街道残联登记。)
◆残疾评定指定医院
1.泸州市精神病医院、泸州南山郡精神病医院(精神、智力残疾);0----6岁儿童在泸州市妇幼保健院(市二人民医院)鉴定。
2.纳溪区人民医院(肢体、视力、听力、言语);
3.对残疾特征明显,依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于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到区残联评定。
◆办证所需资料
1.户口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评定表;
4.监护人出具的办证申请;
5.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
◆名额分配
无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到指定医院申请鉴定残疾类别和等级。
申请儿童康复训练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0052
◆实施目的
为了保障残疾儿童将来拥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减轻家长以及社会的负担,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接纳程度,开展早期残疾儿童训练。
◆享受条件
具有纳溪区常住户口,且有康复需求的脑瘫残疾儿童、有残余听力的听力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村(社区)出具的贫困证明。(对非贫困对象提供就近咨询和转介服务)
◆办理流程
由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康复训练申请表;村(社区)签署意见并盖章;镇 (街道)残联初筛;区残联复筛,确定训练对象;送相应康复机构参加训练。
◆名额分配
根据省、市下达的民生工程任务来开展。
申请残疾人辅助器具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0052
◆实施目的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是四川省政府民生工程。辅助器具适配直接体现了康复服务的个性化特征和服务要求,是残疾人迫切需要的服务内容,是开展“量服”工作的重要途径,是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享受条件
具有纳溪区常住户口的贫困残疾人。所需资料户口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或经济收入证明。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持《残疾人证》、户口簿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辅助器具申请表》,村(社区)在《辅助器具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盖章;区残联审批,经区残联汇总、分类采购,年底前集中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名额分配
根据当年资金安排及残疾人需求申报情况进行分配。
申请残疾人职业培训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0091 4280601
◆ 实施目的
为了帮助和支持有劳动就业能力和从业热情的残疾人掌握、提高劳动就业技能,更好地从事生产、劳动,解决生活困难,构建社会和谐局面。
◆享受条件
16—50岁具有纳溪区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如乙肝、心脏病、衰竭、虚脱、癫痫症等);有培训意愿并有合法监护人;情绪稳定,无暴力倾向。
◆办理流程
所需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照两张。残疾人持以上资料到村(社区)登记,填写《残疾人培训需求登记表》,村(社区)签署意见;镇(街道)残联审核确定;申请人到镇以上卫生院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培训;区残联在确定培训时间后,通知培训人员入学培训。
◆名额分配
无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申请居家无障碍改造
咨询电话:0830-4280052
◆实施目的
通过实施项目,改善残疾人居家环境,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为残疾人实现小康创造物质基础。
◆享受条件
具有纳溪区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
◆办理流程
1.填写《贫困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项目申请表》;2.申请人向镇(街道)残联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资料;3.由镇(街道)残联审核,确定改造对象;4.报区残联审核批准;5.由镇(街道)组织实施改造;6.施工完成后由区残联组织验收。
◆名额分配
根据资金安排及残疾人需求进行分配改造
申请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0052
◆实施目的
为不断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减轻贫困精神病患者家庭沉重的负担,帮助贫困精神病患者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享受条件
具有纳溪区常住户口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办理流程
1.患者的监护人到所属村(社区)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低保证复印件或经济困难证明。2.填写《纳溪区残联救助贫困精神病患者审批及受助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3.村(社区)签署意见盖章;4.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盖章;5.区残联审核后签署意见盖章;6.由定点医院到各镇(街道)集中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名额分配
根据资金安排及残疾人需求进行分配。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0091
◆实施目的
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不断提升对困难残疾人的服务保障水平。
◆享受条件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通知》(川财社〔2014〕5号),《四川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发放办法》(试行),泸州市民政局、泸州市财政局、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的通知》(泸市民发〔2016〕4号)精神,按照区财政局、区残联《关于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的通知》(泸纳财社﹝2014﹞11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纳溪区户籍一、二级残疾人按现行政策(泸纳财社﹝2014﹞11号)标准发放护理费用补贴(即标准为一级按每人每月80元执行,二级按每人每月50元执行),但以下人员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二是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的残疾人。
◆办理流程
按照个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审核,报区残联审批后,确定发放对象。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费用补贴申请审批表》;
2.经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后,村(社区)签署意见盖章并报镇(街道)残联;
3.镇(街道)残联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残联;
4.经区残联审批后,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各镇(街道);
5.各镇(街道)经金融机构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一是残疾人死亡的;二是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区的;三是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是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通过审核条件即可纳入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
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0091
◆实施目的
对纳入建档立卡的残疾人扶贫对象,根据不同家庭状况和实际困难,分类施策,逐一帮助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项目和措施,确保每个残疾人扶贫对象逐步增收脱贫。
◆享受条件
截止2016年2月29日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纳溪区户籍;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2015年初还未脱贫(除了14年已脱贫的,其余全部纳入)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政策内容及补助标准:第一类:18周岁以下的所有残疾人和18-59周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发放228元/月标准补差;第二类:60周岁及以上的所有残疾人,发放153元/月标准补差;第三类:18-59周岁的三级残疾人,发放130元/月标准补差;第四类:18-59周岁的四级残疾人,发放110元/月标准补差。(年龄以2015年12月31日为准)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具体操作流程:建档立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人本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号(账号)及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各镇街残联负责收集资料、审核残疾人证、造表。各镇街扶贫办核查对象是否纳入扶贫系统。各镇街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对象是否享受低保。公示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核定后实施扶贫补助发放工作。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享受。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95115
◆实施目的
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坚持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的原则,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享受条件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补贴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当年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总面积统筹确定。
补贴方式和面积认定:根据当年的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委托纳溪信用联社将补贴资金存入补贴农户的“一折(卡)通”账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依据,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连续2年以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
◆办理流程
1.小组登记核实。由镇财政所提供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一折(卡)通”账号等信息。村民小组对本组种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不给予补贴面积进行登记核实,如实填写《纳溪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通过村民小组大会确定、村社代表签字认可,在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后上报村民委员会复核。
2.村级复核。由村民委员会对《登记表》进行复核,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村民代表签字后,进行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道)农业服务工作站、财政所。
3.镇(街道)审核确认。镇(街道)农业服务工作站会同财政所认真审核各村上报的《登记表》,由镇(街道)组织在镇(街道)、村、社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镇(街道)核准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同时上报户清册。
4.区级终审汇总上报。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根据镇(街道)上报的资料进行终审汇总,确定全区补贴面积,计算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并上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5.资金发放程序。经审核确定的全区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后,将分户计算结果返回镇(街道)财政所制定补贴清册,并将户主姓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信息在村、社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镇(街道)财政所将补贴数据加密后报送纳溪信用联社,区财政局将资金转拨到纳溪信用联社,通知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存入补贴农户“一折(卡)通”账户,并及时反馈兑付情况。对农户信息差错导致补贴资金不能兑付到户的,纳溪信用联社将补贴错误返回各镇(街道)核实,待镇(街道)核实后反馈回纳溪信用联社予以兑付。
购机补贴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95114
◆实施目的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水稻、茶叶等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重点突破耕种收等农机作业关键薄弱环节,积极协调发展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着力打造“产业基地,秀美纳溪”。积极规范和简化购机补贴程序,完善管理办法,方便群众,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机具,促进农机化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为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享受条件
1.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区所有镇(街)。
2.补贴资金规模。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下达的资金规模和批次情况以及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匹配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区财政按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的1:1匹配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30天内向所在乡镇便民中心农业窗口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乡镇便民中心农业窗口录入、公示、核实,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审核确定、兑付补贴资金。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办法确定补贴金额。具体操作办法:一是根据产品型号明确所在档的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额;二是根据《泸州市纳溪区2016-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库容量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额;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实际补贴的标准;
购机者携带相关资料(见补贴申请操作流程)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申请购机、在符合资质的经销商处购机、完成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的安装调试、区农业局和所在乡镇农业服务工作站将派人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规格型号、库容、压缩机与冷风机的型号和数量、空库降温时间、围护材料等各种参数,核对其与申请的内容以及购置补贴的目录规定的参数是否符合,不符合的不予报账。
对购机者购买机具数量达3台以上(含3台)或单台机具总补贴额度5000元以上的,执行“先申请、后购机、再办理资金兑付申请”的程序,先申请即购机者先向区农业局提出购机申请,并提供经乡镇政府认可的生产类型、规模、品种等相关资料(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规模及购机需求证明),区农业局按照“农机作业需求与申请购置机具种类、数量相匹配”的原则,根据本实施细则可以购买的补贴机具数量和使用的补贴资金额度。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应先到区农业局申领牌证,然后才能申请补贴资金。
购机者负责将补贴机具提交给区农业局和乡镇农业服务工作站核查,享受地方补贴的机具,购机者应确保2年内在本区域范围内能复查到享受补贴的机具。农机产销商和购机者对其出据的购机发票和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购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各镇农业服务工作站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购机者资料、结算明细表报送至区农业局。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抽查核实购机者信息,于报送资料次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汇入购机者账户。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时的政策为准。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补贴资金办理时限,从乡镇农业服务工作站收到购机人申请到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最长时限不超过90天。
◆办理流程
1.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在经销商议价购机,经销商提供购机发票,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购机者要及时到区农业局办理牌证手续。
2.申请:购机者在购机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机具(固定式机具无法移动等原因,购机者可预约乡镇农业服务工作站人员上门核实)及以下材料到各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窗口办理购机补贴资金兑付申请: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信用社“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一卡通姓名与购机者姓名必须一致;
(4)单台总补贴额5000元以上的机具需有人机合影照片(纸质档和电子档),并在纸质照片上注明购买地点和购买日期。
3.公示:乡镇便民中心农业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将补贴资金申请信息在乡镇、村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照片和结果及时报送区农业局。
4.核实:乡镇便民中心农业窗口工作人员对需要购机核实的机具进行电话抽查核实,核实主要信息有机具型号、发动机号(出厂编号)、购机价格、机具现状等情况,并做好机具核查记录。
5.申请结算:乡镇便民中心农业窗口工作人员将购机者资料完善归档,在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申请结算,打印该批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并经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乡镇农业服务工作站站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资料。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购机者资料进行再次抽查核实,核实完成后区农业局向区财政局提交申请资金结算申请表申请拨款。
6.兑付:区财政局拨款到区信用合作联社,区信用合作联社根据各乡镇财政所提供的拨付清单,将补贴款项划拨给各镇信用分社,由镇信用分社拨款到购机者账户,区财政确认结算。
补贴资金办理时限,从农机部门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到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最长时限不超过90天。
地税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7415
◆实施目的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同财政补助一样,税收优惠也是政府为支持某些纳税人和某种经济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政策手段。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扩大城市区域、旧城改造等也在快速进行。为了配合政府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城市快速建设的过程中涉及到占地、拆迁还房等工作,在税收方面给予失地农民一定的减免可以激励纳税人积极支持政府拆迁工作。
◆享受条件
根据《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办理流程
本人携带拆迁补偿协议或者产权调换协议、房屋买卖协议、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发票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税务征收大厅税收优惠办理窗口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给予减免。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1326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21号。
◆享受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女均年满55周岁)。
◆办理流程
由申报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提供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初审,县级复查确认。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均可在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补贴标准
960元/年/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1326
◆政策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享受条件
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办理流程
由申报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提供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初审,县级复查确认。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均可在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补贴标准
伤残6240元/年/人,死亡7800元/年/人。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1326
◆政策依据
2014年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享受条件
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办理流程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卫发【2016】1号):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名额分配
无名额分配限制,符合条件,均可在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补贴标准
120元/年/一对夫妇。
结核病免费治疗政策
咨询电话:0830-3360332
◆政策依据
中央补助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享受条件
活动性肺结核患者。
◆办理流程
本人(可疑肺结核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确诊后,免费领取抗结核药。
◆补贴标准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提供检查和抗结核治疗。
艾滋病人抗病毒治疗政策
咨询电话:0830-3360100
◆政策依据
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
◆享受条件
艾滋病病人。
◆办理流程
本人(艾滋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经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咨询检测或就诊初筛阳性送确证实验室确诊后进行网络直报,所在地疾控中心进行第一次随访并纳入管理,符合抗病毒治疗条件的进行免费抗病毒治疗。
◆补贴标准
免费抗病毒治疗。
儿童预防接种政策
咨询电话:0830-3360040 336031
◆政策依据
中央、省实施方案。
◆享受条件
0-6周岁儿童。
◆办理流程
婴儿出生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到辖区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办理接种卡证,凭证接种。
◆补贴标准
一类疫苗免费接种。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2860
◆政策依据
省市相关文件、规范。
◆享受条件
纳溪区内常住人口。
◆办理流程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纳溪区内常住人口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501
◆政策依据
省、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享受条件
纳溪户籍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
◆办理流程
出院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出院证明、出院发票在分娩机构进行一站式补助,市外分娩的持以上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卫生院补助。
◆补贴标准
500元/人。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92301
◆政策依据
省、市、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2015年版)。
◆享受条件
纳溪区常住孕产妇及阳性感染产妇所生婴儿。
◆办理流程
区内各助产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检测,区妇幼保健提供免费用药和随访。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61567
◆政策依据
各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
◆享受条件
纳溪户籍拟结婚准夫妻。
◆办理流程
拟结婚夫妇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婚姻登记处领取婚前医学体检表,到妇幼保健院保健免费接受规定的医学检查。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61567
◆政策依据
各级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
◆享受条件
纳溪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准备怀孕的育龄夫妇。
◆办理流程
备孕夫妇在社区或镇社事办开具孕前优生服务卡,并持夫妇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妇幼保健院保健中心免费接受孕前优生咨询及各项检查。
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923
◆政策依据
省、市、区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
◆享受条件
准备怀孕和以怀孕前3月的四川户籍、农业户口妇女(包括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
◆办理流程
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补贴标准
最多6瓶/人。
纳溪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82860
◆政策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设立县级教育和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总体方案》、《泸州市脱贫攻坚医疗卫生保障实施方案》、《泸州市纳溪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享受条件
按分级诊疗原则转往区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户籍在纳溪区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公示、汇总报区卫计局-区卫计局复核发放救助基金给申请人。
◆补贴标准
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每户每年5000元的卫生扶贫救助。
全民预防保健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17519
◆政策依据
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全民预防保健工作的意见》(泸委办发〔2016〕1号)、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卫生健康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16〕18号)。
◆享受条件
纳溪区内常住人口。
◆办理流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辖区内常住人口提供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和后续健康管理服务。
低保五保用电优惠政策
咨询电话:0830-4293098
◆实施目的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免费用电基数,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关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一项新举措。
◆享受条件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5度,每月用电量不足15度的按实际用电量进行返还,未用电的不进行返换。
◆办理流程
各低保五保户凭低保五保证件、个人身份证和购电卡到相应供电营业厅办理即征即返登记→各营业厅业务办理人员对低保信息和用电信息进行核实后办理免费用电档案关联→在次月电费结算时进行扣减或退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