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曹杰、刘易梅《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注销的 公 告
泸纳不动产告字2018第40号
现曹杰、刘易梅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0502执1044号及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0502执1044号,向我站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因无法提供(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01303439号;泸市纳国用(2007)第00372号)龙再平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我站现已受理,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特予与公告注销(公告发布网址:www.gpztmm.com/bs/xkgs):
该房屋基本情况:
房 权 证 号: 201303439 号
所 有 权 人: 龙 再 平
建 筑 结 构: 混 合
房 屋 层 数: 七 层
所 在 层 次: 第 三 层
产 权 面 积: 125.11㎡
房 屋 用 途: 住 宅
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认为该房产有蒙混、侵占、典当、抵押、及其他产权纠纷行为,必须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8月13日),执书面材料到泸州市纳溪区不动产登记(地址:纳溪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举证、提出异议。若公告期届满后无异议,我单位将按规定予以注销。
联系电话:0830-4219211
泸州市纳溪区不动产登记
二0一八 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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