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泸纳府复〔2018〕2号
申请人:张汇杰,男,住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
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负责人:赵林,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510507100028352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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