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 关于对袁开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纳)文罚字〔2018〕第009号
当事人:袁开太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10503MA62U9WG2G
住所(住址):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一段15号楼114号附2号
袁开太附送非法出版物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2018年5月15日,泸州市纳溪区新闻出版(版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面镇云上初品书店检查时发现《指南针神州中考》、《走向中考考场》等29册非法出版物,经询问云上初品书店现场负责人杨秀英了解,以上出版物是由纳溪区新知书店附送的。2018年5月17日9时20分,泸州市纳溪区新闻出版(版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袁开太经营的纳溪区新知书店二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袁开太出示了《指南针神州中考》、《走向中考考场》、《学年复习王》等3册在云上初品书店发现的样书,袁开太辨认以后,确认以上3册出版物是由纳溪区新知书店二店附送给云上初品书店的。检查未发现与《指南针神州中考》、《学年复习王》相同的无版权页出版物。2018年5月21日,袁开太前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袁开太对执法人员在合面镇云上初品书店检查时发现的《指南针神州中考》等29册出版物进行了辨认,并承认以上出版物是由其附送给合面镇云上初品书店。以上出版物经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附送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袁开太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
当事人附送非法出版物一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18年7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纳)文罚告字〔2018〕第009号),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以及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等情节,并结合《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州市农业银行(纳溪)共同街支行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