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 关于对泸州市纳溪区元林副食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纳)文罚字〔2018〕第008号
当事人:泸州市纳溪区元林副食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10503MA64YUU77F
住所(住址):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兴隆街326号
泸州市纳溪区元林副食店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2018年5月15日15时20分至15时45分,泸州市纳溪区新闻出版(版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泸州市纳溪区元林副食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门口货架旁堆放着《超完美妖孽公主》等21册出版物正在出售,以上出版物无版权页或版权页载明事项不全,经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李某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为证。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一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的规定,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以及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等情节,并结合《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现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发行的《超完美妖孽公主》等21册出版物。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或泸州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