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融保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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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08 14:17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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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纳溪区“融保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泸州市纳溪区“融保贷”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支持产业发展方式,放大财政资金引导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企业贷款的抵押物折扣率放大和提供优惠利率,有效满足泸州市纳溪区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环境降成本促进工业稳增长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融保贷”业务,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保贷”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对于“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每次按借款合同金额的1%缴纳(累计缴纳达到5%时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区政府提供的工业融资基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人民币经营性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融资基金是指纳溪区政府对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为“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融保贷”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风险补偿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企业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兴实业公司”)、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共同审查通过后的小微优质企业。申请加入纳溪区“融保贷”业务“小微企业池”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纳溪区境内依法经营和纳税,符合纳溪区产业发展导向和邮储银行信贷政策。

2. 能提供符合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贷款要求的不低于贷款金额50%的抵(质)押品或其他担保,即贷款企业向邮储银行提供的抵(质)押物的价值×对应的抵(质)押率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50%,同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 无不良信用记录。

4. 无参与民间融资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融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工业融资基金与贷款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共同组建成纳溪区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池,封闭运行,专户管理。工业融资基金由区政府委托纳兴实业公司负责筹集和拨付,资金总额为5000万元。纳兴实业公司首次划拨资金2000万元给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启动“融保贷”业务,当“融保贷”放贷规模达到1亿元时,纳兴实业公司相应追加基金达到3000万元;以后当邮储银行“融保贷”放贷规模每超1亿元,相应追加基金1000万元。

第七条  工业融资基金存入纳兴实业公司在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开设的专户存储。

第八条  “融保贷”业务工作结束后对风险补偿资金池进行清算,工业融资基金结余部分退回纳兴实业公司。正常结清贷款企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50%退回企业,剩余50%留作其他所有融保贷企业履约保证金。待该项目合作结束并清偿完所有债务后,若仍有剩余,将剩余本息按比例退还相关企业。

第三章   运行流程

第九条  企业选择。借款人为“小微企业池”客户,具体标准见本办法第四条;由企业申请,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初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由纳兴实业公司和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审查并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条  “融保贷”总贷款额度。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发放的“融保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工业融资基金的10倍。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单一客户“融保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含),对于规模较大、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经纳兴实业公司同意后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不低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执行,纳兴实业公司管理费每年按贷款额度的1%收取;贷款企业需向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50%的邮储银行认可的抵(质)押或保证,即贷款企业向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提供的抵(质)押物的价值×对应的抵(质)押率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50%。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向纳兴实业公司、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要时,贷款企业还需向区政府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如担保公司担保、房地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机器设备抵押、承兑汇票抵押等。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当企业贷款逾期(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可申请启动代偿程序。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书面通知纳兴实业公司后,用企业履约保证金先行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当企业履约保证金不足清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和工业融资基金各按50%进行分摊,工业融资基金按实际到位金额扣完为止,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三条  当“融保贷”贷款逾期贷款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达到10%,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将暂停发放贷款,待逾期率下降至10%以内,方可恢复贷款正常发放。

第十四条  风险管控。在实施保证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纳兴实业公司委托并配合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优先补回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再行补偿退出企业履约保证金所承担的损失。

如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履约保证金及政府出资额度,超出部分由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在工业融资基金存入邮储银行后一年内,纳兴实业公司和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未开展融保贷业务,区政府有权收回工业融资基金,中止该业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小微企业“融保贷”业务的推动工作。

第十七条  纳兴实业公司负责工业融资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镇(街道)、园区负责所属企业“融保贷”业务的初审和推荐、协助催款和追偿等工作。

第十九条  纳兴实业公司与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签订小微企业“融保贷”业务合作协议;负责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开展“融保贷”相关工作,具体负责“融保贷”业务推广、企业入池及推荐、协助催款和追偿等工作,加强风险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防范应对风险。

第二十条  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负责“融保贷”业务的推荐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业融资基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贷款企业,纳兴实业公司和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同时采取行政、司法等手段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纳兴实业公司和邮储银行纳溪区支行每季度末向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报送“融保贷”业务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的贷款申报、审核以及风险补偿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和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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