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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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5 15:33 来源: 阅读:

泸纳府办函〔2018〕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我区城乡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8〕1号)文件精神,免除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泸州市域内合法的殡仪馆(服务中心)停放、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

1. 具有纳溪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 非泸州市纳溪区户籍的在纳溪境内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

3. 驻纳部队现役军人、离退休仍居住在纳溪的非纳溪区户籍的军队干部;

4. 在泸州市纳溪区居住并取得《泸州市纳溪区居住证》的人员;

5. 因自然灾害死亡的非纳溪区户籍人员;

6. 公安机关确认在纳溪区域内的无主遗体。

二、免除项目

1. 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20公里以内);

2. 2天以内(含2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柜费;

3. 环保平板炉遗体火化费(含火化证工本费);

4. 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卫生纸板费);

5. 1年内(含1年)骨灰寄存费。

以上五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免除。丧属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服务的,更高档次服务费与上述项目服务费差价由丧属自行承担;丧属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聘请非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提供服务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三、免除标准

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四、资金保障

市财政补助40%,剩余60%由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一半。每季度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给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与泸州市域内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按规定标准进行结算。各镇(街道)具体承担部分由区民政局提供结算数据,区财政局年末与各镇(街道)纳入结算代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是市、区两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务必充分认识,高度重视,研究制定推动惠民殡葬政策落实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利用会议、标语、专栏等形式大力开展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正确引导群众自觉摒弃乱停乱放等传统丧葬习俗,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度。相关部门要借助惠民殡葬政策,引导和惩处有机结合,有效遏制各小区、路边乱停灵治丧、噪音扰民等现象。

(三)强化监督,规范审核。区民政局及各镇(街道)要严格审核申请人信息,区财政局要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对在殡葬惠民政策办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免除费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原《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溪区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泸纳府办发〔2011〕59号)自动废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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