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溪区2018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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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19 11:29 来源: 阅读:

泸纳府办函〔2018〕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溪经开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文件通知精神,我区制定了《纳溪区2018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纳溪区2018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推进绿色发展决策部署,根据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的文件通知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央环保督察后续整改工作要求,特制定我区2018年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省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的总体要求,以转变方式、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为着力点,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类推进”的原则,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监管有力、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扎实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省、市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我区城市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现清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城市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清理淘汰工作,形成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严防城市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死灰复燃。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鼓励我区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结合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积极发展基于清洁能源的热电(冷)联产,以高效节能环保的集中供热替代分散、低效的小锅炉供热模式。

(二)大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改造。鼓励对10蒸吨/时以上、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以能效提升为核心的扩容改造或“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三)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锅炉设施。我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非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偏远地区因未通管道天然气、电网未覆盖等原因确需新建燃煤锅炉的,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底排查(2018年4月25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溪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区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排查,并会同区质监局全面摸清燃煤锅炉使用单位、锅炉型号及容量、设备状态等情况并建立台账,务求真实准确、不遗不漏。

(二)制定工作方案(2018年4月27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溪经开区管委会要依法依规对排查出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制定周密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淘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同时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将淘汰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具体企业(样表见附件)。纳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的燃煤锅炉,可在具备相关环保设施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淘汰计划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投产时间同步,但淘汰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底。请各镇(街道)、纳溪经开区管委会于4月27日前将工作方案连同相关附件(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经科局汇总,联系人:罗华超、何建,联系电话:4127195,邮箱:378533904@qq.com。

(三)落实淘汰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溪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对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领导,抓紧实施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区发改、经科、财政、环保、质监、住建等部门要积极研究促进燃煤小锅炉淘汰的激励约束政策,引导燃煤小锅炉用户主动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节能环保扩容改造;要积极协调供电、供气部门,为用户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提供保障;区质监局要按照《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要求,牵头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工作,区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燃煤小锅炉淘汰相关工作。

(四)强化检查验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溪经开区管委会于2018年11月28日前全面完成淘汰任务,并于2019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推进及评价后督查等情况总结报送区经科局。由区经科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呈报市淘汰办。

(五)加强信息调度。建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定期报送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溪经开区管委会请于每季度结束15天内报送辖区年度淘汰任务完成进度及工作推进情况,由区经科局整理汇总后报送市淘汰办。要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淘汰进度滞后的镇、街道、园区和企业及时予以通报并实施限期整改。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要将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作为环保、质量、安全等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燃煤锅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五、强化考核问责

对涉及禁止新建的燃煤小锅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发改局、区经科局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区环保局不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区质监局不接受安装告知、不安排监督检验、不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区质监局对已淘汰锅炉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禁止锅炉制造企业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锅炉。其他负有行业管理责任的部门,应督促指导所属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燃煤锅炉的相关政策,配合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及新建把关工作。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环保督察后续整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凡排查清理不彻底,工作不落实,淘汰工作不力,淘汰后有死灰复燃现象等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镇(街道、园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计划表办函1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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