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纳溪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纳府办函〔2018〕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纳溪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 纳溪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纳溪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泸委办〔2017〕40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我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促进全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的通知》(川淘汰落后办〔2017〕16号)、《关于认真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函》(泸经信环资函〔2017〕97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各级环境污染防治和落后产能退出等有关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解决“散乱污”企业数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产粗放等突出问题,组织区发改、经科、环保、工商、质监、安监、食药监、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再次全面排查各类“散乱污”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动态管理、不留死角,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恢复原貌”的工作标准,分类别开展全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坚决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但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依法停产、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停产、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采取断电等行政强制措施。整治工作完成后,实行网格化监管,严防反弹。推进全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规划布局,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改善全区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整顿规范一批、搬迁整合一批、关停取缔一批 ”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我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完成全区“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对列入“依法关闭”的企业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关闭;对通过治理后可以达标的企业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全部停产并实施综合治理;对工业园区外或不符合园区规划的企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搬迁计划,逐步引导整合搬迁至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内。对已纳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的按原清理整顿原则继续执行。
三、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称“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含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污染严重的个体小作坊和小加工厂)。
“散”是指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
“污”是指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
四、整治重点
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小汽修、露天喷漆,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使用燃煤小锅炉的小洗浴、小服装加工等企业。
五、职责分工
根据三定方案部门职责和省、市文件已明确的部门职责等,作出如下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道)、纳溪经开区管委会、酒镇酒庄管委会:负责进一步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会同有关区级职能部门对排查出的疑似“散乱污”企业进行甄别,确认后分类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制定企业整改方案,倒排时间,责任到人。负责牵头组织区级有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列入“散乱污”整治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或关停。
(二)区发改局:负责甄别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分类建立台账,负责按照产业政策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
(三)区经科局:负责甄别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分类建立台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及工业企业落后产能的企业开展处理。加大对工业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全面梳理企业生产工艺和装备,对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生产线、工艺技术和装备,依法依规予以淘汰。
(四)区规划分局:负责甄别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分类建立台账。
(五)区环保局:负责甄别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放污染物、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评、未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分类建立台账。加强‘散乱污’企业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坚决依法查处未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评的企业开展调查处理。
(六)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甄别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分类建立台账。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开展处理。
(七)区质监局:负责甄别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类建立台账。强化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依法对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须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无证生产、违法违规使用锅炉等特种设备、标实不符、重金属含量或其他限量物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等为重点,坚决依法查处。对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开展处理。
(八)区安监局:负责甄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分类建立台账,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区工商局:负责甄别污染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分类建立台账。负责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负责取缔无照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负责加大打击无照经营力度,依法查处未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区食药监局:负责甄别食品药品及全区小酒坊、无证酒厂的企业,分类建立台账。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及全区小酒坊、无证酒厂等日常监管,依法对从事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予以坚决依法查处。对全区食品药品企业及小酒坊、无证酒厂的质量安全问题开展调查处理;发现污染严重的食品药品企业、小酒坊、无证酒厂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并配合开展处理。
(十一)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威胁、阻碍、危害行政执法和抗法的行为。
六、工作措施和时间要求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采取以下措施,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
(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4月)。
各镇(街道)、纳溪经开区管委会、酒镇酒庄管委会牵头,区级有关部门配合,按属地原则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对本地区企业、经营单位再次全面开展地毯式排查。
(二)名单梳理、甄别阶段(2018年5月)。
各镇(街道)、纳溪经开区管委会、酒镇酒庄管委会牵头,将初步排查梳理的疑是“散乱污”企业名单分类报区“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镇(街道)、管委会以及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等区级有关部门予以准确甄别确认后,列出“散乱污”企业整治名单。
(三)分类整治取缔阶段(2018年6月—11月15日)。
各镇(街道)、纳溪经开区管委会、酒镇酒庄管委会牵头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会同区级有关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的工作要求,采取上下联动、联合执法的方式及时对违法违规企业、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取缔一批安全隐患大、污染严重的“散乱污”企业,确保全区“散乱污”企业在2018年10月30日前分类整治到位。
1. 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的企业。属于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备,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入依法关闭类企业。
2. 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区政府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3. 调迁入园一批。各镇(街道)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生产经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6日—12月10日)。
各镇(街道)、纳溪经开区管委会、酒镇酒庄管委会、区级各执法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整改企业(搬迁)企业逐一验收。对符合取缔标准的销号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立即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逐一销号,同时要查漏补缺,彻底清理死角,防止死灰复燃。
(五)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2月11日—12月31日)。
区“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阶段任务组织以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镇(街道)“散乱污”企业整治及关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断巩固集中整治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溪经开区管委会、酒镇酒庄管委会按属地原则,综合组织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等区级有关部门是执法主体,要主动执法。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任务要求;要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协调机构,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完成目标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联合指导,全力推进整治进度、确保整治效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公告,制定实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责任到人,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按期整治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社会共识。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专项集中整治取缔工作,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考核问责。层层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落实责任、传导压力。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考核,区“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予以通报。对督查组检查中发现或被媒体曝光的,以及弄虚作假、推进不力或监管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排查不力、应排查出而未排查出的镇(街道)相关负责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
纳溪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区“散乱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加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纳溪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蔡宗炜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张 巍 副区长
成 员:亢 欢 区政府办副主任
先 桥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
苟永和 区发改局局长
刘永强 区经科局局长
曾华锋 区环保局局长
詹 进 区财政局局长
孔智勇 区人社局局长
马 刚 区住建局局长
简 林 区城管局局长
兰福成 区安监局局长
王 波 区食药监局局长
黄树荣 区工商局局长
邹 敏 区质监局局长
许 坤 纳溪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胡 奎 酒镇酒庄管委会主任
王 辉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永康 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周天红 区规划分局局长
邓开国 纳溪消防大队大队长
龙 波 纳溪供电公司总经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科局,刘永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亢欢、胡吉、唐露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经科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