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 |
  • |
发布时间:2018-01-30 11:53 来源: 阅读:

被处罚人:泸州市纳溪华西门诊(陈春华)

地址: 纳溪区人民路25号门市(老桥头)  

(负责人:陈春华;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42岁;身份证号:350321197502066414;电话:1872928955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3MA63RAA76P)

我局于2017年 10月27日立案查明泸州市纳溪华西门诊(陈春华)使用邱胜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和刘福英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师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陈春华、蒋爱聪、谭贲、邱胜建、刘福英身份证复印件;4、门诊处方笺复印件2份;5、检验报告单复印件4份;6、泸州市纳溪华西门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复印件2份;7、现场笔录1份;8、蒋爱聪询问笔录1份;9、授权委托书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规定,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无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适用一般情形。我局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泸纳卫医罚字[2018]001号),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罚款4300元(大写:肆仟叁佰圆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不能当面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泸纳卫医罚字[2018]001号)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地址:泸州市纳溪区金安路4号,联系电话:0830-3366024)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国库、账号510016372080505941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