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力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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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01 10:00 来源: 阅读:

泸纳环罚〔2017〕44号

泸州力鸿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68955698J

法定代表人:张 勇         

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安富村五社        

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7年11月30日,你公司工人将油桶打翻后用水冲洗,致使油类物质沿雨水沟流入永宁河纳溪段;2.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王光清、副总经理陈绍友、工人雷健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30日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30日、12月1日现场检查时所提取的现场照片,证明永宁河属于Ⅲ类水域的证明材料(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地表水域功能类别的划分规定》泸市府发〔2004〕59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8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纳罚告字〔2017〕4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泸纳罚听字〔2017〕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稿)§1《水污染防治行政处罚量罚标准》§1.9.2.3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同时作出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存在的两个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你公司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同时作出罚款壹拾陆万元整(小写: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共同街支行

户    名: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帐    号:175301040000540

代    码:9990194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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