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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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5 15:30 来源: 阅读:

  泸市府办函[2017]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21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加强市场主体后续监管的意见》(泸市府发〔2016〕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6〕3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现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常态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

  (二)工作原则

  充分利用泸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部门联动管理系统,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集中归集、统一公示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向社会公示的涉企信息,并记录于相对应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名下。

  “泸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是“信用泸州网”的子系统,负责归集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同时由市工商局及时交换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共享平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商局研究确定具体交换内容、交换方式、交换标准和交换途径。

  二、内容和方法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有关规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主要指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的信息。

  (一)归集内容

  1.工商部门信息归集的内容。一是行政审批信息;二是行政处罚信息(仅适用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下同);三是行政确认信息;四是抽查检查信息;五是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六是其他信息,主要包括:荣誉信息、扶持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由工商机关公示的信息。

  2.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交换共享项目、内容。(1)企业资质信息;(2)企业行政许可信息;(3)企业备案信息;(4)企业分类监管信息;(5)企业检验检测信息;(6)企业荣誉信息;(7)企业司法判决信息;(8)企业行政处罚信息;(9)企业欠薪欠费欠税欠贷信息;(10)严重违法企业名单;(11)企业其他不良信息。

  (二)归集路径和方法

  市政府部门通过泸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可采取自动交换、批量报送和手动填录三种方式。

  1.自动交换:按照数据格式规范自动汇总本系统相关信息后,集中向公示系统推送。凡选择自动交换数据方式的,应主动和市工商局进行技术对接,实现自动推送,在本部门内部建立归集信息反馈与数据质量校核机制,对不符合数据格式规范被公示系统回退的信息,进行人工核查、补充、完善,确保信息交换顺畅。

  2.批量报送:按照《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涉企信息归集促进商务诚信建设的通知》(泸市社信领办函〔2016〕1号)文件的要求将本部门涉企信息按规定格式导出后报送至市信用办涉企信息归集电子邮箱。

  3.手动填录:以用户名、密码登录“泸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逐条录入或批量导入相关信息,并可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等。

  三、公示和时限

  (一)公示要求

  泸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为索引,关联和公示企业信息。

  1.各级政府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属于市内各级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下同)登记注册的,通过公示系统关联比对,记于相应企业名下并公示;属于其他市州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公示系统交换相关信息后,由市工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至相应地区工商部门,记于相关企业名下并公示。

  2.以各级政府名义作出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由具体承办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公示系统归集和公示。

  3.加强对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信息的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示。对公示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信息产生部门采取技术手段屏蔽处理后再公示。

  4.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公示不能记于企业名下的相关信息的,可从公示系统部门公告栏进行公示。

  (二)时限要求

  1.市工商局每日定时将全市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推送至“泸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供各部门共享使用。

  2.具备归集本系统全市数据的市级部门,汇总全市本系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每7个工作日批量推送至“泸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向市信用办归集涉企信息。

  3.各区、县政府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泸州市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或同级发展改革局,由区、县发展改革局批量报市信用办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同级发展改革局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抓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的重点工程,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市级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突出从业务规范上建立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长效机制,履行好业务指导职责。各部门要明确企业信用信息提供的主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联络人),确保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掘利用统一归集的涉企信息,构建协同监管机制,实现政府市场监管效能的优化。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泸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泸州中支、市工商局等20个部门联合签署的《泸州市“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多领域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要求,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信息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积极运用公示系统的各类企业信息,加强跨部门监管联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制度,充分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三)信息应用服务。加强涉企信息公示制度宣传,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企业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法合规的衍生产品,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落实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领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市级各部门在现有基础上,立足统一和规范,积极推进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涉企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市工商局切实做好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确保稳定运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归集公示涉企信息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五)加强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督查通报制度,通报进展情况,即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工作落实。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公示责任制度,制定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等,杜绝公示信息使用的随意性。
  


   附件   

  泸州市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名单

  

  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文体广局、市统计局、市外侨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档案局、市国税局、市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驻泸州办事处、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市保密局、市烟草专卖局、人行泸州中心支行、泸州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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