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 施暴者被责令迁出申请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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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27 09:32 来源: 阅读:

 7月24日,陈某某(女)急匆匆地来到纳溪法院反家暴中心求助,称自身安全存在危险,要求人身安全保护。

经过——

7月22日,陈某某与丈夫邓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邓某某将汽油倒在陈某某所有的房屋客厅地上,并手持打火机扬言要烧毁房屋。陈某某报警后,邓某某被民警控制并带离了现场,邓某某因扬言实施放火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陈某某担心邓某某在拘留期满后对自己实施报复,遂来到纳溪法院反家暴中心求助。

发出保护令——

在陈某某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后,纳溪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立即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禁止被申请人邓某某对申请人及近亲属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二、责令被申请人邓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前迁出申请人陈某某位于泸州市龙马潭某小区的住房。”7月24日,法官就来到了泸州市拘留所向被申请人邓某某宣读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告知其违反禁令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邓某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被申请人表示自己一时冲动,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会遵照禁令执行。之后,法官又及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了派出所和基层村社。

法官说法——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特别是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设立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成了事前预防,让家暴受害者不再遭遇维权尴尬,法院依据受害者的申请,及时向施暴者或者可能施暴者及时下发人身保护裁定,并送达当地公安及基层组织,若违反将直接面临罚款或拘留,让施暴者望而却步,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王娜)

编审:赵康明 田梓辛 金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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