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纳府复〔2017〕4号
泸纳府复〔2017〕4号
申请人:欧阳超,男,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
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分别填发给第三人曹孝友、曹均的05105031104GDYMSY000731号林权证、05105031104GDYMSY000730号林权证,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我区林权证发证机关是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不是泸州市纳溪区林业局。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规定,不予受理。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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