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泸纳府复〔2017〕4号

  • |
  • |
发布时间:2017-12-29 17:07 来源: 阅读:

泸纳府复〔2017〕4号

申请人:欧阳超,男,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

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分别填发给第三人曹孝友、曹均的05105031104GDYMSY000731号林权证、05105031104GDYMSY000730号林权证,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我区林权证发证机关是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不是泸州市纳溪区林业局。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规定,不予受理。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