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纳府复〔2017〕5号
泸纳府复〔2017〕5号
申请人:叶云开,男,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游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0月2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公纳分(安)行罚决字〔2017〕1371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自己有冤,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去申冤,因不熟悉路找警察问路,当时背冤布是为避雨,自己没有违法,被申请人执法有偏差。
被申请人称: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叶云开以自己2005年已终审判决的案件为由和妻子邓昭群到四川省高院上访,在天府广场地下通道内将写有“泸州市与纳溪区腐败司法把民欺、三官各自编假案”等字样胶布背在身上,后在询问执勤民警时被挡获。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西河御派出所(以下简称:西御河派出所)联系我局安富派出所(以下简称:安富派出所),要求派人将叶云开、邓昭群劝回。叶云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叶云开于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纳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再审均维持纳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决定。叶云开不服判决,多次上访。2017年10月10日,叶云开准备好写有“泸州市与纳溪区、腐败司法把民欺、三官各自编假案、两个假证定罪行”等字的冤布、判决书、雨伞等物品,和妻子邓昭群前往成都四川省高院上访,称如果四川省高院接访处理不好,就要穿冤布喊冤。10月10日16时左右,二人到天府广场,在一处地下商场避雨时,叶云开穿上冤布、挂上纸条吸引他人关注,且不听别人劝阻。后来二人找警察问路时被挡获并由西御河派出所接回处理。10月11日,安富派出所、安富街道办事处、顺江街社区安派工作人员将叶云开、邓昭群二人接回纳溪。被申请人对二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本机关认为:信访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有序上访;在国家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重大会议期间违法上访的,在公共场所出示状纸、穿状衣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叶云开、邓昭群二人在国庆节刚过、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准备冤布等物品到成都上访,在天府广场地下商场穿冤布、挂纸条喊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叶云开作出的泸公纳分(安)行罚决字〔2017〕1371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泸公纳分(安)行罚决字〔2017〕1371号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