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泸纳府复〔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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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04 16:19 来源: 阅读:


                                                                       泸纳府复〔2017〕6号

 申请人:邓昭群,女,住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

 被申请人: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游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0月2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公纳分(安)行罚决字〔2017〕1372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自己和叶云开是重组一年的家庭,对家里的事不了解,老公是盲人,自己要照顾他,不跟他一起走就没饭吃,自己在天府广场带老公去向警察问路,没做其他事情,自己没有违法,不该被处罚。

被申请人称: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邓昭群陪老公叶云开到成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上访,叶云开在天府广场地下通道内将写有“泸州市与纳溪区腐败司法把民欺、三官各自编假案”等字样胶布背在身上吸引过往行人关注,后在询问执勤民警时被挡获。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西御河派出所(以下简称:西御河派出所)联系我局安富派出所(以下简称:安富派出所),要求派人将叶云开、邓昭群劝回。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际,邓昭群陪同叶云开带冤布到成都上访,在天府广场穿冤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丈夫叶云开于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纳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再审均维持纳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决定。叶云开不服判决,多次上访。2017年10月10日,叶云开准备好写有“泸州市与纳溪区、腐败司法把民欺、三官各自编假案、两个假证定罪行”等字的冤布、判决书、雨伞等物品,由邓昭群陪同前往四川省高院上访,称如果四川省高院接访处理不好,就要穿冤布喊冤。10月10日16时左右,二人到天府广场,在一处地下商场避雨时,叶云开穿上冤布、挂上纸条吸引他人关注,邓昭群也没进行劝阻。后来二人找警察问路时被挡获并由西御河派出所接回处理。10月11日,安富派出所、安富街道办事处、顺江街社区安派工作人员将叶云开、邓昭群二人接回纳溪。被申请人对二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本机关认为:信访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有序上访;在国家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重大会议期间违法上访的,在公共场所出示状纸、穿状衣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邓昭群明知丈夫叶云开准备冤布等物品要到成都上访却不制止,还支持其上访行为,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陪同前往成都,且对叶云开在天府广场地下商场穿冤布、挂纸条喊冤行为也没有进行劝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邓昭群作出的泸公纳分(安)行罚决字〔2017〕1372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泸公纳分(安)行罚决字〔2017〕1372号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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