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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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02 17:54 来源: 阅读:

泸纳府函〔2018〕7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0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提高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关于集中力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原则,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力争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确保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重病、重残儿童。指因自身患病、残疾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符合大病保险范畴相关规定,达到我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患病儿童。

(四)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乡低保家庭中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16周岁以下的困境儿童按政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供养,按分类施保原则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困境儿童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残联,各镇、街道。)

(二)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将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重病、重残和贫困儿童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孤儿、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二档给予全额资助。对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儿童,住院治疗费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70%救助,一般疾病住院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千元,年度内同时享受一般疾病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的,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对享受城乡医保的艾滋病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符合重特大疾病补充救助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按政策可再次报销,封顶线为10万。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给予适当倾斜。对重病、重残和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应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逐步取消起付线。鼓励和支持为困境儿童投保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牵头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局,区残联,各镇、街道。)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对于可以正常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应按照“应读就读”“应补尽补”原则,全面落实“三免一补”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生每学期500的生活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给予每生每学年学费、生活费补助各20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初高中毕业未升学青年进行免费职业培训;建立针对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控辍保学“五长”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助学活动。(牵头单位:区教育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残联,各镇、街道。)

(四)筑牢监督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的家庭要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排查和梳理的相关线索移送区检察院。对于父母(含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需要进行法律援助的困境儿童,由区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相关部门应将处置情况及时通报区检察院。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养育。对于决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处罚人或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的兜底作用,对其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儿童,当地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各类合法权益。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区公安分局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信息。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和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敛财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卫计局,区残联,区司法局,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

(五)落实残疾儿童福利服务。落实0—6岁残疾儿童的筛查和康复救助政策,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其他年龄段残疾儿童按残联系统的相关救助项目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对于家庭特别困难儿童可适当放宽救助年龄。做好重残儿童的救助帮扶和残疾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为重度听障儿童免费实施助听器适配及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术后康复训练;组织为贫困脑瘫、肢体残疾儿童提供免费康复训练。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一般贫困户生活补贴政策的,按标准给予保障。(牵头单位:区残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各镇、街道。)

(六)优化儿童关爱机制。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帮扶干预”四位一体反应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衔接 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根据实际情况为困境儿童提供行政保护、司法干预、替代照料、教育帮扶、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保护服务。要充分发挥职工之家、留守学生之家、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等现有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维权、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克服成长过程中出现的生理、心理偏差,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康复训练机构和康复服务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帮助,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开展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提高困境未成年人心理矫正专业化水平;要积极动员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工作机制,推动其第一时间回归家庭。对寻亲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依法临时安置在流入地或解救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符合长期安置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落户、入学等手续,帮助其正常生活和入学;畅通收养渠道,对符合条件、一年内寻亲无着的打拐解救儿童,依法通过收养安置。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者组织、企业和社会爱心人士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项目、开展志愿服务等途径共同关爱、服务困境儿童。(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司法局,各镇、街道,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构建保障工作网络。建立区级困境儿童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区级儿童救助、福利机构和有关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各镇(街道)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镇(街道)要对每名困境儿童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畅通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办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护等事务,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各镇、街道设立1名专(兼)儿童福利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设立1名专(兼)职儿童福利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心理服务体系,完善“纳爱”校外学生心理辅导站建设,对全区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同时,由区教育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安排心理咨询老师、医生,每季度组织困境儿童开展1—2次团队心理辅导活动。(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

(八)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要优化和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培训,优先招录专业化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充实到儿童保障服务机构,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的教师和医务人员分别纳入教育、卫生计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培养培训、教学研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完善村(社区)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多部门联合的困境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救助保护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区残联。)

四、建立健全工作体系

(一)构建区、镇(街道)、村(居)工作网络。建立区政府领导,区民政、区“纳爱”办(区“纳爱”全覆盖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见附件1),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建立督导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各村(居)民委员会要至少明确1名具体负责困境儿童工作的人员,负责政策宣传、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

各镇(街道)要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畅通与区民政局、区妇联等部门联系,及时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办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护等事务,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群团组织自身优势,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留守学生之家、青年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区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不断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增强服务能力。区直机关工委要组织动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战士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三)积极鼓励社会参与。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儿童福利事业领域。鼓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儿童服务项目所占比重。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群团组织、企业通过承接服务、实施公益项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途径,共同关爱服务困境儿童。推动“留守学生圆梦计划”“快乐学校”等公益项目深入开展。鼓励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利用专业优势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及时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目标、重点任务和时间进度。建立工作考核、定期督查、及时通报等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衔接,落实困境儿童保障政策;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做到困境儿童底数清、情况明,应当保障的都应予以保障,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联动机制。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区民政局、区“纳爱”办、区妇联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要定期掌握和了解全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情况,并及时通报、总结和改进,确保困境儿童救助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镇(街道)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落实好困境儿童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民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活动、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宣传形式,鼓励、倡导、表扬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各镇(街道)、民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与有关部门作好衔接,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本实施意见印发后,纳溪区关爱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见附件1)于5日内将《泸州市纳溪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系表》报区民政局;各镇(街道)每月10日前将《泸州市纳溪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汇总表》(包含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区民政局。联系人:孙世容,联系电话:4282106

附件:1. 泸州市纳溪区关爱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1日

附件1  

泸州市纳溪区关爱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民政局局长

区妇联主席

区检察院分管领导

成  员:区法院分管领导

区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总工会分管副主席

团区委副书记

区妇联副主席

区残联副主席

区综治办分管副主任

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

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区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

区卫计局分管副局长

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各镇、街道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妇联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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