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晟歆建材加工厂 未批先建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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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4 11:10 来源: 阅读:

泸纳环罚〔2018〕1号

泸州市纳溪区晟歆建材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503000250313          

经营者:罗金洲     

地址:纳溪区永宁街道朱坪二社             

我局于2018年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你公司营业执照;2.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3.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罗金洲、现场管理人员卿蜀杰的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4.你公司出具的出具的《投资情况明细》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纳环罚告字〔201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小写:6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泸州共同街支行         

户名: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账号:175301040000540   

代码:999019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纳溪区人民政府或者泸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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