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6-01-08 20:00 来源:电子政务办公室 阅读:282 次 【字体:

 

     根据《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泸纳委〔 2014〕 49 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区质监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和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全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或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监控,承担国家和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统一编制并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的处理,监督管理全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鉴定,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技术性贸易中涉及标准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全区标准化信息。 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质量、计量和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执行认证认可工作的制度,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全区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获证实验室实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标准、质量、计量、认证认可及其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九)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的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开展合作交流。

    (十)指导镇(街道)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履行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二)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职责。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质监局设 6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事务、行政督办、 文电处理、信息编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文稿撰写、政务信息公开、档案、史志、保密、会务、信访、综治、维稳、爱卫、安全保卫、对外交流、规划等工作;牵头开展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拟订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承担机关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内部审计、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资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技术监督职业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法规股)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度等相关公开信息并组织实施;承接上级下放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研究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的重大政策;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调整、下放和转变管理方式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标准计量股

    研究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推广商品条码技术并监督管理;管理全区标准化信息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全区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格资质;负责能效标识和能源计量器具监督管理。负责全区获证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认证机构的资质、资格;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以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自愿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等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四)质量监督管理股

    贯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和质量强区战略,组织参与国家、省、市质量奖励评选工作,组织实施区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承担全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承担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的有关事宜,组织和参与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拟定全区产品质量监督的工作制度;承担国家和省、市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负责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和预警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负责产品质量的申诉处理;按职责分工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股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进出口等;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格资质,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执法股(稽查大队)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承担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专项打假活动,查处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违法案件以及影响全区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重要案件;承担组织协调全区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受理和处置“ 12365”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派驻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质监局机关行政编制 15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1名;纪检组长 1 名;总工程师 1 名;股级干部数 7 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 2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区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对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要及时通报区质监局,由区质监局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处理措施。

    (二)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分工。

区质监局负责规范辐照食品标签管理,按照有关标准、目录和检验方法对经辐照装置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食品生产单位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督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辐照食品安全性评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辐照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辐照人员资格审查和培训管理。

    (三)与区农业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区质监局会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农业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席协调机制,共同研究拟订地理标志保护综合性政策,协调重大问题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区经济商务科技局配合区农业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监局开展商品进出口贸易中涉及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农业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监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 与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区质监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环境保护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做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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