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7-06-22 18:32 来源:电子政务办 阅读:939 次 【字体: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简称区农业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将原区畜牧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原区农机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区水务局的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区经科局的生猪屠宰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区农业局。

(二)划出的职责。将区农业局的农村能源管理职责划入区发改局。

(三)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已由区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农业方面的决策部署,拟定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种养殖业生产工作,组织落实促进种养殖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财政政策和项目的建议意见并指导实施;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畜牧水产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进口建议,研究制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指导全区休闲农业发展;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追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草种、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农机打假工作;承担渔政、渔港、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负责制定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工作,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管职责。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区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区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组织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核查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全区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级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十三)负责农村资源环境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业资源环境建设规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会同有关部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定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实施农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促进农业贸易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六)负责全区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八)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农业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事务管理与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政务公开、爱国卫生、绩效管理、双拥、综治、计划生育、为民服务热线、信访和督查督办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调研和史志编辑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维稳和“大调解”工作;负责对外协调、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

承办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干部培训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涉农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局属社会团体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工作。

承担农民负担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工作;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农民负担等情况的监测。

提出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项目建议,负责农业项目的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组织开展农业灾后恢复重建;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和职工保险、住房公积金解缴等工作;指导国有农场改革与发展;负责指导农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国有农场土地保护、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

(三)行政审批股(挂政策法规股牌子)。

负责农业法制建设;承担有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报备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指导、监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农业行业行政审批,办理农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农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等证件发放,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与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推广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外来农业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农村经济发展股(挂现代农业示范区办公室牌子)。

指导制定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和种养殖业、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现代农业推进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指导农业产业重大项目的包装、推介、实施和监管;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农业)政策指导;负责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信贷、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政策;负责征集、督查监管涉农企业信用等级工作;负责农业扶贫工作;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拟定全区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农产品营销促销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农产品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运行,指导农产品市场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承担农业生产统计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收益分配统计;负责农业宣传工作和对外农业经济合作交流;指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负责农业防灾减灾、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

(五)安全监管股。

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农业安全监理体系建设。开展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

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负责兽医兽药行政管理、生猪屠宰管理和工业饲料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和工业饲料的相关法规、规章,拟定兽医兽药和生猪屠宰、工业饲料行业规划;指导、监督动植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事务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派驻监察室 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与区经济商务科技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农产品加工工业相关工作。区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产地农户或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工作。

(二)与区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区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负责秸秆农业循环利用,推进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三)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兽药(渔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会同区农业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区农业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泸州市纳溪区农业执法大队(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

(一)设立依据。

根据泸纳府办发〔201124号、泸纳府办发〔201148号、泸纳府办发〔201149号精神,整合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农业执法大队,为区农业局下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职能;依法开展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贮存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种畜禽、兽医医政、兽药、饲料、生猪屠宰、渔业、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和农产品添加剂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渔业船舶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全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及检疫监督工作;查处初级农产品入市前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调查处理农机事故并统计上报。协助实施涉及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农业执法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泸州市纳溪区农技农机站(挂区种子站、四川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纳溪区分校牌子)

(一)设立依据。

根据泸纳府办发〔201124号、泸纳府办发〔201148号、泸纳府办发〔201149号精神,整合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农技农机站,为区农业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拟定全区粮油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指导粮油作物种植结构和耕作制度的调整和改革;制定本区粮油作物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粮油生产重大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开展粮油生产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和技术普及工作;实施粮油作物重大项目;引进、试验和示范粮油作物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及新模式,建设粮油生产优质、高产、高效试验点和示范片;搜集、整理和传递粮油作物生产科学技术情报及信息;参与落实粮油作物良种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惠农政策。

拟定种子生产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市场进行经常性全程监督、监测和检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种子法律、法规和条例管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调解纠纷;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及新品种区域试验、示范。

负责全区农业土肥水技术推广、培训、服务,土肥水资源监测、检验、分析;负责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资源、农作物及产品中污染物的监测,农业环境污染的监视监测和农业生态环境科研、质量评估、信息统计、技术培训;负责全区粮食、蔬菜及其它经济作物配方平衡施肥的体系建立和应用技术推广指导工作;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应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区域内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提出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基本农田建设方案,并承担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土壤有机质提升模式研究、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拟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农业机械化生产的组织指导、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培育和信息服务,指导农机化示范基地建设与发展;组织实施农机购机补贴等农业机械化发展扶持政策;负责农机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全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机耕道、农机具库棚等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拟定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指导农村机电提灌项目的实施和机电灌溉服务组织建设;负责驾驶操作人员技术考核等工作。

对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实行业务指导。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泸州市纳溪区经济作物站(挂区茶叶站牌子)

(一)设立依据。

根据泸纳府办发〔201124号、泸纳府办发〔201148号、泸纳府办发〔201149号精神,整合设立泸州市纳溪区经济作物站,为区农业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拟定全区茶叶、果树、蔬菜、蚕桑生产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茶叶、果树、蔬菜(食用菌)、蚕桑新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制定茶叶生产、加工、产品等技术标准;落实茶叶目标任务,指导茶叶发展,统计茶叶数据并逐级上报;负责茶叶技术培训,茶叶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热带作物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全区花卉园艺的技术指导;承担辖区内各种果树花卉品种资源的普查及管理;制定辖区内各种水果及花卉的生产、加工、包装标准。为蔬菜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全区蔬菜生产实施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制定全区食用菌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工作,负责食用菌生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对食用菌生产、加工、保鲜、贮存等环节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负责全区蚕桑种植管理,蚕业养殖技术指导。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泸州市纳溪区畜牧水产站

(一)设立依据。

根据泸纳府办发〔201124号、泸纳府办发〔201148号、泸纳府办发〔201149号精神,整合设立泸州市纳溪区畜牧水产站,为区农业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拟定全区畜牧生产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及服务措施;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宣传贯彻;负责畜禽品种及牧草、饲料的引进、推广及管理;负责畜牧生产项目的编制上报及实施。负责畜牧生产技术编制、指导、培训工作;负责落实畜禽良种补贴和政策性保险;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负责奶业发展的行业指导,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

拟定全区水产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全区渔业生产,保护渔业资源,保证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区水产品养殖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及水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水生物引种的安全评价,实施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修造类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保护区管理建设工作及保护区涉水工程建设的渔业环评报告的上报及评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泸州市纳溪区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站

(一)设立依据。

根据泸纳府办发〔201124号、泸纳府办发〔201148号、泸纳府办发〔201149号精神,整合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站,为区农业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拟定全区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动植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预案及紧急防疫措施;负责全区动植物疫病虫害监测、疫病虫害灾害预测预报;负责动植物疫病的预防、检验、控制、封锁、扑灭、除防及物资组织供应;承担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分析评估、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负责新农药、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泸州市纳溪区农产品质量检测站(挂区有机产品服务中心牌子)

(一)设立依据。

根据泸纳府办发〔201124号、泸纳府办发〔201148号、泸纳府办发〔201149号精神,整合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农产品质量检测站,为区农业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拟定全区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职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咨询、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量化考核和达标验收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工作。负责制定区内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案,编写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定期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搞好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日常抽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事故原因研判。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泸州市纳溪区农业服务中心

(一)设立依据。

根据泸纳府办发〔201124号、泸纳府办发〔201148号、泸纳府办发〔201149号、泸纳委编发〔201416号精神,整合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农业服务中心,为区农业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派驻镇(街道)工作站点开展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农机、畜牧相关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机安全生产、动物防疫和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承担农业、农机、畜牧相关生产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负责区域内涉及农业、农机、畜牧方面的组织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受区农业局及农业执法大队委托办理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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