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档案局(馆)
泸州市纳溪区档案局(馆)(简称区档案局)是区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位于纳溪区委大院内。
一、主要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的规定,区档案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区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起草和制定全区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全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三)组织指导全区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应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进行档案保护,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四)制定全区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区档案档案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集中统一管理和接收、征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六)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服务。
(七)积极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编研,编研出版档案史料,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
(八)开展已公开的现行文件的接收、收集、上报、整理编目、技术处理、查阅接待工作;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对馆藏重要档案特别是利用频繁的民生档案全文数字化加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数字档案馆。
(九)组织和开展档案工作的交流活动,承办档案工作的外事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档案局设三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协调处理政务,筹备有关会议;
(二)负责局(馆)收(发)文办理和归档工作;
(三)协调处理本机关接待、办公用品采购、办公物资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和后勤保障工作;
(四)负责精神文明、党建、综治、法建、保密、安全、双拥、卫生、信访、计生、宣传等工作;
(五)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业务指导与法规岗位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各立档单位档案工作;
(二)组织、指导立档单位搞好数字档案室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和规范化档案室创建活动; (三)监督、指导全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开展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并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和案件;
(五)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六)抓好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承办档案业务文件起草、上报及备案工作; (七)负责档案业务培训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馆务与编研岗位职责: (一)依法接收、征集应由本馆保存的档案、资料,对接收档案上架入柜并科学管理,对馆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案卷进行加工整理,负责现行文件的接收、收集、技术处理等工作;
(二)负责区分控制与开放的档案和资料,并编制开放档案目录;
(三)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协助做好档案资料的著录、倒排,形成实用数据库;
(四)负责档案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做好“八防”, 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化、科学化保管,确保馆藏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五)及时准确地为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
(六)开展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七)对重要和珍贵档案资料进行缩微复制,及时修补、抢救破损的重点档案、资料;
(八)开展档案综合评估,负责档案编研工作,适时补充完善全宗卷内容;
(九)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汇编、选编、合编,并按有关规定公布、出版、发行;
(十)负责档案文化产品开发,承办档案文化交流活动;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