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简称区农业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区畜牧局、区农业机械事业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局。
(二)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的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
(六)加强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产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职责。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建议,研究制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负责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业综合执法,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
(七)负责拟订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动物及产品的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的管理;依法实施种畜禽、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拟订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械并组织生产作业,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承担负责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区农机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工作。
(九)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区内植物的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区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二)制定全区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级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业资源环境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发展。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七)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双拥、安全、保密、宣传、选举、督查督办、绩效管理、政务信息、爱国卫生、网络管理、维稳(综治)、计划生育(计生“三结合”)、健康教育等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负责对外协调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拟订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建议并负责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和职工保险、住房公积金解缴等工作;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农村经济发展股
拟订全区粮经作物、土壤肥料和农业资源环境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负责粮经作物区域布局、耕作制度改革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指导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工作;指导休闲农业发展;承担农业产业、耕地质量建设、生态农业和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等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并组织实施;参与农业抗灾减灾工作,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实施粮经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产品营销促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农民负担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经济统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工作;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农民负担等情况的监测;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业对外贸易促进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有关工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
(三)政策法规股
负责农业法制建设,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组织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农业产业政策咨询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农村金融保险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相关工作和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受理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组织农资打假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绿色食品办)
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拟订;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负责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及产品认定的规划拟订、组织申报和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及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五)人事科教股
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拟订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及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与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推广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开展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境)和涉农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局属社会团体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区农业局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区畜牧局、区农业机械事业局。
(二)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区农业执法大队(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一)设立依据:泸纳编〔2004〕10号。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和条例。
2.依法对区域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全程监督、监测检查和植物路检,“打假、扶优、扶农”。
3.依法对区域内发生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案件进行查处。
4.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及农业法律、法规和管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调解纠纷。
5.承办纳溪区农业局和有关部门交办、移交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案件,独立、联合或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办理纳溪区行政区域内的涉农案件。
6.依法对有关农资产品经营实施许可证管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7.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相关案件,向上级部门报告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情况,重大案件及时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
二、区农村能源建设办公室(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一)设立依据:泸纳编〔2004〕10号。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开展包括沼气、桔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农村能源资源调查与评价,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
3.负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论证、规划、申报、实施和管理。
4.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5.组织开展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的试验、示范、推广。
6.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
(一)设立依据:泸纳编〔2004〕10号。
(二)主要职责
1.制定全区粮油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研究、指导粮油作物种植结构和耕作制度的调整和改革。
3.制定本区粮油作物标准化生产技术。
4.推广粮油生产重大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开展粮油生产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和技术普及工作。
5.实施粮油作物重大项目。
6.引进、试验和示范粮油作物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及新模式,建设粮油生产优质、高产、高效试验点和示范片。
7.搜集、整理和传递粮油作物生产科学技术情报及信息。
8.参与落实粮油作物良种补贴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惠农政策。
9.对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四、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站
(一)设立依据:泸纳编〔2004〕10号。
(二)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2.依法对农作物新品种申请受理和评审工作。
3.依法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4.依法对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管理和质量认证。
5.依法对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市场进行经常性全程监督、监测和检查,“打假、扶优、扶农”,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广大农业劳动者保驾护航。
6.依法对区域内发生的违反种子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案件进行查处。
7.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及种子法律、法规和条例管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调解纠纷。
8.承办纳溪区农业局和有关单位交办、移交的违反种子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案件,独立、联合或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办理纳溪区行政区域内的涉农案件。
9.负责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示范及其管理。
10.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相关案件,向上级部门报告种子管理工作情况,重大案件及时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
五、区茶叶站
(一)设立依据:泸纳编〔2004〕10号。
(二)主要职责
1.茶叶技术服务:茶叶新品种、茶叶新技术、茶叶新设备的试验、示范及推广。
2.茶叶技术标准体系的制定:茶叶生产、加工、产品等技术标准的制(修)定。
3.茶叶推广体系管理:茶叶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建立完善茶叶推广服务体系。
4.制定辖区内茶业发展规划,落实目标任务,指导茶叶发展,统计茶叶数据并逐级上报。
5.负责茶叶技术培训,茶叶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热作物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6.宣传执行国家有关“三品一标”的政策、标准,依法管理本区“三品一标”产业,制定“三品一标”发展规划,协助省、市完成有关工作,开展“三品一标”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7.茶叶行业协会(专合社)的管理:茶叶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8.茶叶初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茶叶生产记录、加工销售台账、产品质量可追溯及产地准出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六、区果技站
(一)设立依据:泸纳编〔2004〕10号。
(二)主要职责
1.制定全区果树发展短、中、长期的规划。
2.负责对果树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3.对全区果树生产实施技术培训、技术指导。
4.对全区果树苗木的生产按照省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5.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绿色有机果品资格论证及其他基地建设管理。
6.负责全区花卉生产的技术指导。
7.承担辖区内各种果树花卉品种资源的普查及管理。
8.制定辖区内各种水果及花卉的生产、加工、包装标准。
七、区蚕桑站
(一)设立依据:泸纳编〔2004〕10号。
(二)主要职责
1.制定全区蚕桑生产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及具体发展措施。
2.按《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蚕种供应单位向蚕农供应普遍蚕种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全区蚕农供应普遍蚕种,并按规定进行检疫检测,保证蚕种无毒安全。
3.对全区蚕药蚕需物资的质量进行统一检测,保证蚕药安全,促进蚕桑生产发展。
4.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管理各镇蚕桑站,对全区镇、村蚕桑业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八、区土壤肥料站
(一)设立依据:泸纳编〔2004〕10号。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农业土肥水技术推广,土肥水资源监测、检验、分析,土肥水技术培训,土肥水技术开发服务。
2.负责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资源、农作物及产品中污染物的监测,农业环境污染的监视监测和农业生态环境科研、质量评估、信息统计、技术培训、标准制定、污染事故技术仲裁。
九、区植保植检站
(一)设立依据:泸纳编〔2004〕10号。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农作物病虫监测、病虫灾害预测预报。
2.制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和方案。
3.负责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技术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
4.负责全区无公害农产品农药使用技术开发和技术指导。
5.负责新农药、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和病虫抗药性检测。
6.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赋予植物检疫工作职能,负责全区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检疫检验、疫情调查、疫情封锁和防除。
7.负责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植物、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
十、区蔬菜生产办公室
(一)设立依据:泸纳编〔2004〕10号。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菜蓝子”工程建设和蔬菜基地管理。
2.负责全区蔬菜新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为蔬菜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3.对全区蔬菜生产实施技术培训、技术指导。
4.搞好无公害蔬菜、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管理。
5.制定全区蔬菜发展规划。
6.负责全区食用菌、菌种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和年检工作。
7.制定全区食用菌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工作,负责食用菌生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对食用菌生产、加工、保鲜、贮存等环节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
十一、四川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纳溪区分校(挂泸州市纳溪区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牌子)
(一)设立依据:泸纳编〔2004〕10号。
(二)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农业广播电视中专、大专、本科教育。
2.负责农民科技培训,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和开设专业,开展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绿色证书培训工程。
3.负责组织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以农创业培训。
4.制定相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教学计划,检查和指导各镇教学工作。
5.按照省校学籍管理办法和细则要求,做好试卷征订和发放,教务组织和检查,阅卷评分及毕业资格审查工作,把好入学和毕业质量关,办理毕业证书和学籍认定工作。
6.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相关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全区农业企业内部职工培训考核,编写有关培训计划和教材等。
十二、各镇(永宁街道)农技推广站
设置各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实行区农业局和各镇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