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6-03-09 20:47 来源:电子政务办公室 阅读:312 次 【字体:

泸州市纳溪区水务局(简称区水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区委农工办承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部职责划入区水务局。

(二)将原区水利局承担的全部职责划入区水务局。

(三)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七)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八)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九)加强水利工程安全与质量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城乡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城乡水利、水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区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防汛抗旱排涝、供水、节水等方面的论证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水文工作,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水域水质通报和全区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审查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镇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全区城乡供水规划和城乡供水的行业管理。指导制定全区城乡供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自备水源管理和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城乡供水管网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镇供水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初审转报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区管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调度运行。

(八)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区重要江河、湖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及监督管理。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区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全区农村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区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执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水务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指导水务行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务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重大水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承担水务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水产、渔政工作。拟订渔业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全区渔业生产,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以及渔药、渔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殖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渔业环境监测,负责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协调仲裁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渔政检查,负责渔港和渔船的安全监管,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四)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指导全区水务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工作。

(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泸州市纳溪区水务局设四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各股(站、室、所、队)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目标管理;负责机关党建、纪检监察、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机要通信、保密保卫、安全、宣传报道、综治维稳信访、工会、群团和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有关批评、建议、意见和提案;组织协调行业改革发展、行业政策、典型经验的调查研究;组织编写区水务年鉴和行业大事记;负责水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负责全局性会议和接待;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并组织实施;负责党政网的协调和管理;承办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及职改工作;负责机关职工的教育培训;负责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承办有关知识产权事宜和全区水务行业的涉外事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水利综合股

贯彻执行水利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拟定全区水务行业综合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灌区规划;负责组织全区小型水务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和转报;负责小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提出具体安排计划和意见;组织编制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承办水务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区农村水务工作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城镇供排水、节约用水和中水回用工作;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组织具有控制性的水务项目建设管理和验收;组织指导江河、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监督实施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等水域、岸线、河堤;负责全区小型水务工程的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股(挂区节水办、行政审批股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务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承办普法依法治水工作;负责全区水务监察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全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区等水域排污的监控,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审查向区管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负责全区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规划工作;组织编制纳溪区水资源公报;负责全区水务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计划财务股

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区级水务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务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全区水务系统财务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三、其他事项

(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设在区水务局。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区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区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区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城市建设管理中有关涉水职责的分工。区水务局参与城市供排水管网布局的规划工作;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镇供排水管网、城市防洪设施和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区水务局牵头,会同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统一编制河道(含行洪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区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区交通运输局、纳溪航道处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五、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泸州市纳溪区区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纳溪区水利综合监察大队

1.协调部门间和各镇间的水事纠纷,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2.依法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水土资源,保护水域、水务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3.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处置措施。

4.负责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防治费和河道采砂、石管理费等水行政规费。

5.承办水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的具体事务。

6.协助水务综合管理、涉水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纳溪区防汛抗旱服务中心

1.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3.负责组织防汛检查,做好防汛预案和防汛值班,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防汛信息和防汛指令。

4.承担全区防汛规划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行洪论证审查监督工作。

5.对江河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管理。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纳溪区水利管理站(挂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1.贯彻执行有关水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承担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和实施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3.负责全区水务项目的勘测设计,积极为项目工作提供服务。

4.执行勘测设计的技术规程、规范,推广应用新技术。

5.指导全区水务项目的规划、编制、申报、立项、实施工作。

6.负责全区水务项目资料的审核把关。

7.负责重点水务项目的资料管理。

8.负责指导做好水务发展规划和水务工程项目的储备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9.负责指导各镇水务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纳溪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挂区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1.负责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和全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

2.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的监测和治理。

3.对全区各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和监督实施。

4.负责对已建成的水土保持工程的建后监督管理。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纳溪区水产渔政管理站(挂四川省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保护区管理局纳溪管理站、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牌子)

1.负责贯彻执行《渔业法》及相关渔业生产的法律法规。

2.监督管理全区渔业资源、渔业生产和渔政工作。

3.负责全区水产品养殖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及水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

4.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和出入境管理。

5.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保护渔业资源,保证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组织渔业行政执法检查。

6.负责区水产协会日常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马庙水库管理所

1.贯彻执行水行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3.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附属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4.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及工程安全状况,做好工程调度运用和防洪抗洪工作。

5.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

6.按规定计收并管好用好水费、电费。

7.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8.做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9.做好农业灌溉和人畜饮水管理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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