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02-10 20:41 来源:电子政务办公室 阅读:417 次 【字体: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简称区财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由国税部门负责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职责划入区财政局。

(三)增加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对财政国库预算执行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地方债券。

(四)增加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工作。

(五)增加承担对农民的粮食直补、综补,石油价格财政补贴,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等政策性补贴工作

(六)增加实施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及相关监管和财务核算工作,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监管和财务核算。

(七)增加负责全区政府采购专家的征集、抽取、使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八)增加负责经营城市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九)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的预算体系。统一收支政策,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和透明度。

(十)完善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区和镇(街道)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指导镇(街道)财政工作,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十一)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十二)加强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区与镇(街道)、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十三)负责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全区财税(含财政、预算、税收、非税收入、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下同)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全区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镇(街道)、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指导全区财政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性财税政策制定规划,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财税政策草案、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区税政事项。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全区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区级机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七)负责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制订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监交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政府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经营城市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组织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参与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二)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三)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区财政业务培训。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督查督办、信息宣传等工作;组织目标管理、绩效管理、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来信来访、综合治理、政务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区财政系统职工教育工作;领导工、青、妇、老协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支部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股室负责财政文告工作。

(二)综合基建股

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制定收费标准;承担城建、路桥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审核部门(单位)决算。

参与制订和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监督和管理财政票据。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政府投资有关政策、法规、制度;负责制订地方性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中央、省、市、区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负责联系的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决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

(三)财税法规制度股

研究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计划和建议;协调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订财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全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区税政事项。

(四)预算股

分析预测全区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区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拟定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并调整区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管理区级财政资金项目库;汇总审定各级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编制区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全区财政收支综合平衡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和建议;汇总年度地方预算;拟定区级与区以下地方政府间分配政策,负责区对区以下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区以下地方预算管理工作;办理区与镇财政结算事宜;负责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征缴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缴纳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负责区级支出绩效评价牵头工作;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与区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联络事宜;负责联系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负责与征收机关的协调工作。

(五)国库股

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预算外财政专户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制订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和财政资金调度工作;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负责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预算内、外及所有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承担地方债券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编制全区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对财政国库预算执行进行动态监控。组织实施和指导金财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参与制订和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承担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监缴工作。

(六)行政政法股

承担行政、政法财务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财务单位发展规划,拟定行政、政法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制定行政、政法经费的开支标准和定额;提出并审核归口管理单位年度预算的建议,对行政、政法单位财务运行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审核行政、政法部门(单位)决算;负责拟订全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区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对区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区级机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制定区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拟订全区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拟定全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审核并下达区级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全区政府采购候选专家的征集、抽取、使用;监督管理全区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七)教科文股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建议;组织预算的执行;审核部门(单位)决算;参与研究制订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发展的政策;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考核;负责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制订区级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八)经济建设股

承担工业、粮食、环境保护、供销、安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区经济建设、商贸流通、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财政政策,承担对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民补贴网建设、培训、更新,石油价格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贴工作;负责专项储备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研究拟订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区级财政支持有关行业、企业发展的政策及相关专项资金;拟订企业财务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信息收集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制订地方性外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区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专项资金;负责我区国际金融组织(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欧洲投资银行等)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建立偿债机制;承担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负责监缴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负责实施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管理全区政策性金融业务。

负责对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区级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编制国有资产预算草案;监缴国有资产收益;参与归口管理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和组建企业集团、实施股份制等工作。

负责全区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拟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九)农业股

参与分管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承担农口部门的年初部门预算工作;承担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和农口救灾资金的管理和分配工作;负责管理财政扶贫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担保贷款工作;负责对以生产资料为补助对象的有关补贴兑付及监管工作;组织预算的执行和监管;拟订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及专项资金支出;指导镇财政支农工作。

(十)社会保障股

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全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和措施;参与全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的编审;制定全区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提出分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和建议;组织预算的执行;对部门、单位财务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日常动态监管;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十一)会计管理股

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提出全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和管理全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职称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组织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

(十二)监督股

拟定地方性财政稽查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法纪和打击报复的案件;监督检查局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区财政实施审计的业务协调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纳溪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纳溪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设主任1名,根据干部本人条件,可按副科级配备,其机构规格仍为股级。

主要职责:拟定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全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和管理区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纳溪区经营城市资金管理办公室

泸州市纳溪区经营城市资金管理办公室,为区政府管理经营城市资金的股级行政机构,挂靠区财政局管理,设主任1名(按副科级配备),核定行政编制4名。

主要职责:统一管理和核算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纳溪区分局综合服务中心资金,组织经营土地收入,管理和核算征地资金,办理资金拨付,管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泸州市纳溪区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一)设立依据:根据泸州市纳溪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通知》(泸纳编200629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是区财政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参公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受理和录入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集中办理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和会计核算;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信息;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各单位帐套,设置会计帐户,进行集中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各单位的工资发放、现金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其他收付事项;按照区财政局核定的单位部门预算,协助各单位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并负责保密。

二、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一)设立依据:根据泸州市纳溪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泸州市纳溪区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的通知》(泸纳编发〔199824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二)主要职责

负责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的管理和发放;负责市属单位和区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非经营性统一结算收据的印制和发放;负责专用票据和统一票据的保管、运输、收缴、核销工作;负责对区级各部门、各单位上述票据的日常稽查、年度审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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