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02-11 20:23 来源:电子政务办公室 阅读:820 次 【字体:

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区住建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的职责

1. 将原纳溪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责划入区住建局。

2. 将原纳溪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纳溪分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 加强指导小城镇、新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加强旧城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3. 加强开发建筑产业发展职责,进一步做大做强开发建筑业。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参与纳溪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参与纳溪城乡基础设施各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城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负责旧城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区住房和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全区房地产业务工作;负责全区内房屋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全区开发建筑业产业发展工作责任;协调解决产业运行发展中的问题。

(六)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七)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的责任。拟定全区建筑业规范性文件;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接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对外地建筑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纳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等企业资质的年检初审;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区建筑活动;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

(八)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备案审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会同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九)负责全区村镇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发展小城镇的政策,负责区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决议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协调处理小城镇建设的有关事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小城镇、新村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起草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城市公园绿化、道路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十二)承担推进绿色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除省政府批复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外的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城建监察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城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工作。

(十五)制定建设行业人才的培训和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涉及住房和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七)承担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遗留问题处理。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住建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负责目标管理、行政效能、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爱国卫生、计划生育、无偿献血、统战、群团、保密、行政后勤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技术职称工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工作;负责统计工作;负责住建系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监督使用,负责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分配,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和监督,负责下属部门的财务、物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建设管理股

贯彻执行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实施城镇建设的发展战略、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城镇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工作;负责监督城乡建设检查工作;组织对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建设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开发建设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进入纳溪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以及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组织编制建筑业、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承担推进绿色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并监督管理;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工作;制定建设行业人才的培训和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负责建设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

制定机关行政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受理并办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初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及体制改革相关法律、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全区住建系统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服务工作。

(四)房屋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监管;负责房屋产权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城乡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咨询、租赁、价格评估等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测绘成果资料的审核工作;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管工作;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管白蚁防治工作;监管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房屋拆迁机构资质和拆迁人员资格审查。

派驻监察室 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二)与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区住建局在行政审批结束后将审批的相关资料信息抄送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备案。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承担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市照明管理等职责,区住建局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职责。

(三)与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职责分工。区住建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整体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创新和示范工作;对应用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产品负责技术推广。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再利用规划纳入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研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政策措施;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重大项目。区经济商务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标准,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制定并实施产业专项规划和产业扶持政策。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和税收政策方面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泸州市纳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泸州市纳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同意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通知》(泸纳编〔201160号)、《关于同意调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主管部门及增加事业编制的通知》(泸纳编〔201259号)和《关于调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主管部门等事项的通知》(泸纳委编发〔201414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为区住建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具体实施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屋征收现场管理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点的收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测绘、拆除、法律服务、评估等专业性服务机构的选定、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各类合同、协议文本的拟定工作;负责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书资料的审核、立卷归档及移交工作,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协助征收办编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文书资料工作;负责旧城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办理区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同意设立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通知》(泸纳编〔201131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为区住建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1. 根据区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参与或主持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用地许可、方案设计、地质勘察、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和报批等前期工作;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编制项目概算,并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批。

2. 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赢利性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的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实施、协调、监管工作;负责项目监理招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结算、竣工决算并送审,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承担区政府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泸州市纳溪区规划设计所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同意建立纳溪区规划设计所的通知》(泸纳编〔200835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规划设计所,为区住建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的概预算、方案设计等工作;承办区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泸州市纳溪区住房保障中心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同意区住房委员会更名的通知》(泸纳编〔201029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住房保障中心,为区住建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承办全区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性住房工作;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维修资金收集工作,指导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办理区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泸州市纳溪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区建设工程管理所)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调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泸纳编发〔201472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区住建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研究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负责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负责散装水泥的管理和科技墙体材料的推广运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备案审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办理区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泸州市纳溪区公用事业管理所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调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泸纳编发〔201472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公用事业管理所,为区住建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市政公用事业工作;监管全区燃气行业;监管城市规划区内各开发建设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办理区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泸州市纳溪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一)设立依据

根据县编委《关于建立纳溪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的通知》(纳编发〔199424号)、区编委《关于泸州市纳溪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中队更名的通知》(泸纳编发〔20021号)和《关于调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泸纳编发〔201472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为区住建局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城镇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的监察;监督检查辖区内建设工程活动;受理对违法建设工程活动的投诉、检举、控告;行使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权;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办理区住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泸州市纳溪区房地产监理交易所

(一)设立依据

根据县编委《关于建立纳溪县房地产管理所的通知》(纳编发〔8710号)、《关于核定县房地产交易所人员编制的通知》(纳编发〔19922号)和区编委《关于区房地产监理所、区房地产易所实行合并的通知》(泸纳编委发200326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房地产监理交易所,为区住建局下属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事项予以登记的工作;负责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承办对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资料的审核备案工作;承办商品房购买合同的网上备案工作;承办全区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承办全区房屋交易合同鉴证工作;办理区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泸州市纳溪区白蚁防治所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建立白蚁防治所和房产测绘队的通知》(泸纳编发〔200113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白蚁防治所,为区住建局下属财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提供白蚁防治技术服务;负责蚁情检查、白蚁防治工作;办理区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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