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6-03-09 20:18 来源:电子政务办公室 阅读:1301 次 【字体:

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简称区文旅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的职责

1. 将原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原区旅游局的职责除侨台和外事管理职责外,整体划入区文旅局。

2. 将原区旅游局的侨台和外事管理职责划入区政府办公室。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 加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职责。

2. 加强旅游市场对外宣传营销的职责。

3.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的职责。

4. 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

5. 加强体育公共服务,推进全民健身的职责。

6. 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7. 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传播能力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文化艺术、文物保护、体育、新闻出版、著作权、广播影视、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区相应的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文化艺术、文物保护、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产业发展,促进对外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产业交流与合作,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产业品种,推动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

(三)推进全区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才培养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监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区文化艺术、文物保护、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认定、验收、审核;负责文化艺术、文物保护、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市场的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责。

(五)指导文化艺术、文物保护、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行业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对归口管理的社团进行监管。

(六)指导管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管所、博物馆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公共图书馆设施现代化、管理网络化工作,促进各类图书馆的相互合作、资源共享和协调发展,全面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全区文学艺术和社会文化事业,指导文学艺术的创作、研究工作,扶持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协调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负责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文物保护单位区划内相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鉴定、出境以及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业务工作。

(七)综合管理监督全区文化市场(包括娱乐、演出、音像、电影、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物市场、体育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制作、复制、发行)、广播影视市场(包括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监管、经营性电视摄录制作等)、旅游市场(包括旅行社、景区等)。

(八)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九)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监督管理。

(十)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的发展,指导和推进体育训练、体育竞赛、青少年体育工作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市级以上综合运动会的参赛和承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

(十一)综合管理全区新闻出版事业,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对各类出版物的审读和选题的审核;负责全区印刷业、复制业的监管;负责全区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二)综合管理全区广播影视事业,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指导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管;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的监管;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监管;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指导协调监管电影发行、放映等工作。

(十三)综合管理旅游资源开发、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工作。

(十四)制订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纳溪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重点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的规划和开发以及招商引资工作。

(十五)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旅游发展资金。

(十六)制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十七)组织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开展旅游工作调查研究,指导重点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建设。

(十八)监督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指导旅游饭店、车船、旅游商品生产经营等旅游定点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旅游发展和“扫黄打非”工作,承担区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二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文旅局设置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党建、安全、综治、维稳、信访、保密、档案、电文、信息、接待工作;综合协调各股室工作和指导下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局党组、局行政决定的重要事项;负责本系统干部、人事、劳资、职称、技术等级的初审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办公设备、耗材的购置和车辆安排等后勤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产业股)

承办区文旅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工作;拟订全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区涉及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统筹指导管理重大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项目开发,指导解决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开展对外产业交流与合作;负责对文化、体育场馆资产、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产业可持续发展;承担区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文化股

拟订全区文化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社会文化发展;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文化交流;贯彻实施著作权管理、保护、使用政策,拟定全区“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工作,承担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管理和使用,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承担区“扫黄打非”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旅游股

拟订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旅游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旅游发展资金、财政性旅游资金的申报、协调和管理工作;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招商引资、旅游统计、旅游区域合作和信息发布工作;参与旅游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和审核工作;指导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开展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市场秩序;组织、指导旅游饭店、车船、旅游商品生产经营等旅游定点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工作;制订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重点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的规划和开发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五)体育股

拟订全区体育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推动大众健身;指导和推动全区社区体育、农村体育和其他社会体育发展;组织、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及其他群众体育骨干的培训;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组团组队参加市级以上全民健身和群众性体育活动;负责对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体育协会和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的发展;负责区级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区青少年体育比赛的竞赛组织工作;指导全区体育训练和运动队伍建设;综合下达年度竞赛计划,承办省、市下达的体育比赛任务,组团组队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广电事业股

拟定全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区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户户通”、应急广播等公共服务重大公益项目建设,建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长效机制;保证正确的广播电视宣传和创作发展方向,提高创作的深度与广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全区广播电视技术规划,指导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以及技术维护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广播电视专用网的规划与建设,审核个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对区广播电台、电视站的重大宣传工作进行协调与检查,评定节目质量,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管理并指导新闻、专题片和广播电视播出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区广播电视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派驻监察室 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泸州市纳溪区广播电视台

(一)设立依据

根据《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泸纳委发〔201015号)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纳府办发〔201143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广播电视台,为区文旅局下属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执行党和政府在新闻宣传、影视文化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党和政府的喉舌作用,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新闻宣传。

2. 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的要求,制定本台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计划并抓好落实,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3. 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行业法规,抓好内部管理;组织、指导全区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调整和题材规划;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节目内容和质量;组织指导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4. 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和播出工作,按照规定转播中央台、省台、市台的相关广播电视节目。

5. 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设备、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技术管理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工作。

6. 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文旅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及职责

1. 办公室

协助台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相关部、室之间的工作;拟订全台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文件收发、文稿起草、文书档案管理、信访、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负责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负责全台的考勤考核和年终评优工作;负责全台的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搞好重大建设项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后勤服务;做好各类报表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总编室

负责拟定本台各类宣传计划,在台领导的领导下,统筹策划、协调、安排、管理全台的宣传工作;全面负责本台业务培训、节目创优、影像资料收集、政策研究、业务探讨、节目包装的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负责本台节目的“三审”编排播出;负责全台设备更新、购买计划以及设备的维修保养;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新闻部

认真执行《新闻职业道德要求》,严格新闻采访纪律;实行新闻派采制度,负责全区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采访报道和新闻维稳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培训指导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负责本台新闻节目安全准时播出;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 社教部

认真执行《新闻职业道德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严格宣传纪律和审查制度;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指导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节目的策划、采写、拍摄、制作、审片、播出等工作;按时完成区上和相关部门的资料片、汇报片的摄制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广播部

负责广播新闻的收集、采访、编辑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对各镇广播站宣传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指导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 文艺部

负责统筹、策划、协调、安排、管理本部门的文艺宣传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指导工作;负责收集、录制、编辑全区各类艺术、文化活动;负责筛选、剪辑有益的文艺节目,并适时播放;按时定期播出文艺节目;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 广告部

认真执行《新闻职业道德要求》、《广告管理条例》、《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以及《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制定广告业务计划,拟定广告经营收入指标,严格广告节目审查制度;负责制定广告经营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广告经营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泸州市纳溪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组建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通知》(泸纳编发〔201117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为区文旅局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演出、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艺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及放映行为;依法查处文化市场中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非法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依法查处印制、复制和出版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及盗版侵权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执法工作

三、泸州市纳溪区旅游执法大队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泸纳编〔20058号、泸纳编〔200537号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纳府办发〔201138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旅游执法大队,为区文旅局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进行全区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整治;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受理旅游投诉、举报,协助做好全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案的赔偿工作;开展旅游执法调研,负责全区旅游业法制建设。

四、泸州市纳溪区文化馆

(一)设立依据

根据《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组织部、泸州市纳溪区人事局关于〈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请示〉的批复》(泸纳人发〔200551)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纳府办发〔201143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文化馆,为区文旅局下属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拟定本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群众文化活动计划、文化网络规划、人才培养计划、文艺创作计划;负责基层群众文化网络建设、群众文化活动、群众业余文艺人才培训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和文艺创作业务培训工作,管理艺术考级工作;具体实施和辅导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与调研活动;承办区委宣传部和主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泸州市纳溪区图书馆

(一)设立依据

根据《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组织部、泸州市纳溪区人事局关于〈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请示〉的批复》(泸纳人发〔200551)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纳府办发〔201143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图书馆,为区文旅局下属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负责制定本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人员安排;负责收集整理地方文献及二次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基层图书室业务工作;负责本馆图书阅读推广;负责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承办主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泸州市纳溪区业余体育学校

(一)设立依据

根据《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纳府办发〔200187号)和区编委《关于调整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事业单位机构及人员编制的通知》(泸纳编〔20051号)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纳府办发〔201143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业余体育学校,为区文旅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业余体育学校发展规划、训练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指导全区的青少年体育训练和学校的课余体育训练工作;协助体育股完成全区及以上的各类体育竞赛任务;负责指导全区的学校体育、农村体育、群众体育(社区)、残疾人体育工作;承担区体育场的管理、体育场馆的市场开发以及组织群众性的体育活动;负责体育场馆的设备、器材保管安全和用电安全以及音响设备的保养维护;承担主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泸州市纳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泸纳编〔200865号)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纳府办发〔201143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文物保护管理所,为区文旅局下属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检查;拟定有关文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文物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工作;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研究提出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审核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负责文物建筑修缮、抢险加固和迁(复)建工程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改建和拆除工程;协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负责本地区出土馆藏文物的归档;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文物的违法违章案件;负责全区各文物保护单位内影视拍摄的审核报批工作;协助执法大队管理流散文物及其经营活动,对旧货市场、文物商店实施文物监管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及安全防范工作;承办主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泸州市纳溪区护国战争博物馆

(一) 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同意成立纳溪区护国战争纪念馆的通知》(泸纳编〔201242号)和《关于同意泸州市纳溪区护国战争纪念馆更名的通知》(泸纳编发〔201442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护国战争博物馆,为区文旅局下属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负责博物馆建设、布展及修缮;负责博物馆内文物及公共财产安全;负责涉及护国战争的文物收集、遗迹的一般性保护和深入研究,进一步发掘其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研究并提出保护方案,对保护工程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做好旅游接待及解说工作。

九、泸州市纳溪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办公室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调整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办公室挂靠单位的通知》(泸纳编〔201170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办公室,为区文旅局下属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各类信号覆盖区域的规划和村村通、户户通广播电视工作计划的制定;负责全区村村通、户户通广播电视实施的镇、村、农户的申报、审核和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区村村通、户户通广播电视设备的安装、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对全区各级村村通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农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转播台的播出安全。

十、泸州市纳溪区旅游管理服务中心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核定区旅游事业服务中心人员编制的通知》(泸纳编〔201173号)、《关于同意增加区旅游事业服务中心事业编制的通知》(泸纳编〔201255号)和《关于同意区旅游事业服务中心更名等事项的通知》(泸纳委编发〔201376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旅游管理服务中心,为区文旅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重大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旅游新闻发布和媒体联系工作;负责旅游信息和旅游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旅游商品开发工作;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指导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导游人员和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旅游从业人员有关职业资格、等级、能力考试和考核鉴定工作;制订旅游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内外旅游教育培训的交流与合作,指导旅游智力引进工作。

十一、泸州市纳溪区文化艺术发展中心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同意成立纳溪区民间文化艺术研究所的通知》(泸纳编〔201243号)和《关于调整区文化体育广电旅游局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泸纳编发〔201470号),设立泸州市纳溪区文化艺术发展中心,为区文旅局下属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拟订全区文化艺术发展规划;组织、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广,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优秀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专业文艺团体业务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区级及以上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传承培训、展演等工作,提炼优秀民俗文化及民间文化成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负责全区民间文化艺术人才队伍的管理,提出创作、申报、奖励和扶持的标准,促进民间文化艺术的快速发展;负责指导全区群众文艺演出队伍的组建,指导全区群众文艺演出节目的编排,监督演出的内容,提出扶持和奖励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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