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3-09 20:23 来源:电子政务办公室 阅读:260 次 【字体:

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区工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全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职责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指导全区消费者咨询、投诉以及举报受理、处理和12315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全区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六)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配合上级机关做好反垄断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七)依法对全区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和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指导全区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负责全区登记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公示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开展全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十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十五)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工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事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电、档案、史志、安全、综治、防邪、保密、信访、机要管理、平安创建、爱国卫生、公务接待、督查督办和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应急管理、政务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舆情监控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系统网络、办公业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以及电脑等相关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资采购及日常公用物资采购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挂立案中心牌子)

组织拟订有关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局机关办理案件的立案、核审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实施法制宣传工作,协助完成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挂企业个体监督管理股牌子)

拟订全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和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依法核准冠“纳溪区”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上报需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市工商局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的预先核准及变更申请;组织查处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属地监管;指导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股

拟订全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市场开办、交易和服务行为,依法查处各类市场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开展格式合同备案、示范合同文本推广工作,负责监督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和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组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对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市场、其他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检查及经营行为的监管工作;承担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案件的投诉、举报和查处工作。

(五)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拟定全区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商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商标战略”的推进;组织指导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的培育、打造和推荐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加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保护,负责一般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行政调解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开展广告经营许可登记、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牌子)

拟订全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12315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消费维权政策咨询,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指导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工作。

(七)计划财务室

拟订本局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本局经费预算方案;负责经费支出报销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工作;负责本局国有资产的管理、基本建设、物资装备、票据管理、公务卡报销等工作;负责系统专项资金的分配、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执行;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内审培训工作。

(八)人事教育股

负责本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班子建设和计划生育、双拥共建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退休手续及评残抚恤工作,协助本系统干部职工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考试、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本局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奖惩、表彰及一般行政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作;承办本系统人员的调进、调出、辞职、辞退工作;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工作;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九)党建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党员的教育管理与组织发展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党委做好宣传、统战等工作,负责工、青、妇和关心下一代等群团组织指导管理工作。

派驻监察室 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派出机构

(一)经济检查大队

组织开展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及其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配合上级机关做好反垄断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承担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相关部门移送的大要案件、跨区域案件和典型案件查处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所

全区设立7个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分别为:河东工商所、河西工商所、大渡口工商所、护国工商所、丰乐工商所、白节工商所、上马工商所,为区工商局派出行政机构。工商所的主要职责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五、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 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区工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相关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广告移交区工商局依法处理。

2. 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分工。区工商局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查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 与区农业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分工。区工商局会同区农业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席协调机制,共同研究拟定地理标志保护综合性政策,协调重大问题等。区工商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区经济商务科技局配合区农业局、区工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商品进出口贸易中涉及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农业局、区工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区农业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区工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在保护环节发挥各自优势,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泸州市纳溪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组

(一)设立依据

根据《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有关编制事项的通知》(川编办〔2006100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组,为区工商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1.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处理。

5.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6.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督促有行政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8.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泸州市纳溪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

(一)设立依据

根据《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办公室的批复》(泸编办发〔199841号)和《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市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编制的批复》(泸编发〔19987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为区工商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1. 组织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协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活动。

2. 向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诚信经商、文明经营。

3.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

4. 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反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5. 向个体工商、私营企业提供信息、人才、技术等咨询服务,组织外出交流学习考察,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 开展业务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

7. 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先进人物素材,表彰先进;向人大、政协推荐代表、委员;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8.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