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审计局
泸州市纳溪区审计局(简称区审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经济责任、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区属国有资本及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国家、省、市审计法规、规章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参与制定有审计内容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三)向区长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3.区级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经营等状况。
4.区政府部门以及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5.区级国家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算以及有关建设、施工、采购、工程监理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区级国家重大工程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纳溪区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或接受区委组织部及区人大的委托,对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对区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8.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泸州市纳溪区审计局设五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局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全区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审计机关年度总结;负责审计业务统计工作;指导本单位信息化工作;从事审计调查研究,负责宣传、外事、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目标管理、保卫等事务。
组织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地方有关审计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制定财政经济方面的政策和规定,提出有关建议;实施对局机关各业务股审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全区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组织实施全区审计普法教育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计划生育、出国(境)人员政审等事宜;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经济责任审计股
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或接受区委组织部及区人大的委托,负责组织对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负责组织对区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负责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实施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财政金融审计股
负责对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区级部门预算执行及税收征管、区国库办理区级预算资金收纳拨付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镇级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区级地方金融性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国际组织与外国政府在纳溪区援助、贷款项目和区政府在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农、林、水、畜及扶贫等农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开展专项审计与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对区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及区属有关部门及其直属、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及发行彩票募集资金的筹(募)集、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五)综合投资审计股
负责对我区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结)算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设计等单位的相关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区内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