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时间:2016-03-09 20:35 来源:电子政务办公室 阅读:817 次 【字体: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区卫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卫计局加挂泸州市纳溪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的职责

1. 将原区卫生局职责、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原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职责及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区卫计局。

2. 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政策,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监督职责划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加强的职责

1.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 推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4.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卫生计生方面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全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目标、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卫生计生政策调研,组织起草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卫生计生重大政策及体制改革方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统筹规划全区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计生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定我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监督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制订我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区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五)负责制定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控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实施疾病监测、预警、预测。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

(六)负责制定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全区妇幼卫生服务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依法对妇幼保健服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临床用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监督执行卫生计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监督管理临床用血质量。负责重要领导、外宾来纳期间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九)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计生资源配置。负责制定全区卫生计生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卫生计生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大型医疗设备装备的管理。负责全区卫生计生统计和信息综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区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制订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规范化医学培训以及相关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二)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统筹协调全区开展以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防治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对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制定全区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区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全区卫生计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五)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七)承担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区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部、区献血领导小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督促实施;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起草;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和会务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综合目标管理、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史志)、信访、安全、综治、禁毒、后勤保障、政务公开、行政效能建设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计财信息股

拟订全区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计生资源配置,组织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负责卫生计生建设项目具体实施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负责卫生计生项目的争取、统计报告和信息报送;指导卫生计生财务和审计工作;负责卫生计生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卫生计生事业经费和基础设施项目经费的监管;依法审计监督卫生计生事业项目专项资金;负责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的任期责任审计工作;监督奖励扶助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负责机关财务和系统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统计和信息综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区人口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

负责全区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拟订全区卫生计生工作重大政策及体制改革方案;组织起草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指导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医疗广告、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卫生计生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管理,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落实区政府依法治区工作机制;负责法律咨询工作;负责促进有关方针政策与教育、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衔接;指导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四)疾病控制股

拟定重大疾病防治、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疾病防治工作;负责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负责预防接种、预防性生物制品的计划管理;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区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卫生应急办工作,拟订有关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推进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维稳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和分析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处置和稳定工作。拟订全区爱国卫生、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爱国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卫生城区、卫生集镇、卫生村和单位的创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以改厕为工作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国家卫生城市和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普及科普知识;负责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推荐的杀虫剂和灭鼠剂清单,选择本地区统一用药的种类,提出推荐的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并对实际应用效果进行评价;负责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防制活动;组织专业机构对防制效果进行评估;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

(五)基层卫生股(妇幼健康服务股)

负责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政策的落实;负责基层卫生计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牵头负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鉴定、照顾生育伤残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推进计划生育药具规范管理;协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定我区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监管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组织开展全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器械和医用耗材的集中招标(跟标)采购及相关工作。

(六)医政股(科教股)

拟定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等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组织开展无偿献血,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输血工作;承担区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协助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承担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负责卫生计生行业纠风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科技规划成果转化及基础工作;负责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组织、培训工作;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标准;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监督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临床用药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中医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组织中医药技术实施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组织开展传统中医药和诊疗技术的发掘、整理、总结与提高以及参与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拟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全区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组织指导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联系并协助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工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负责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筹集、募捐、管理、使用工作,为全区范围内无经济支付能力的危重病患者实行人道主义救援;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和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动员、组织骨髓移植、器官移植和遗体捐献工作;参与艾滋病防治、吸毒危害等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宣传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完成区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计划生育综合股

拟定卫生计生宣传规划,负责宣传和普及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社会宣传、网络舆论监测、官方微博和新闻发布工作;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指导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计生协会工作。

(八)人事股

拟订全区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推荐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招考录用考察及干部职工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负责卫生计生对外交流合作与卫生计生援外工作。

派驻监察室 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本系统的党群工作。

四、其它事项

(一)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 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系统性安全隐患的,由区卫计局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论证结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建议,并对风险论证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计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2. 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计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区卫计局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泸州市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泸州市纳溪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建立泸州市纳溪区卫生执法大队的通知》(泸纳编〔200319号)、《关于调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泸纳编发〔201474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卫生计生执法大队,为区卫计局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负责拟定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落实依法治区,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相关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诊疗卫生行政许可的现场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公共场所、放射诊疗、学校卫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负责卫生计生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实施;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办理区卫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泸州市纳溪区健康教育所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同意设置纳溪区健康教育所的通知》(泸纳编〔200937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健康教育所,区卫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为政府拟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的规章、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等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意见;组织、指导全区社区和农村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规划、计划和考核评估;组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教育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和发展健康教育信息网络,组织发布健康教育有关的核心信息,推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新成果;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课题研究;办理区卫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泸州市纳溪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增加区卫生局股室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泸纳编〔20076号)、《关于调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泸纳编发〔201474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区卫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依法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稳定工作,负责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区、镇卫生医疗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并帮助和指导实施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四、泸州市纳溪区中医指导站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增加区卫生局股室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泸纳编〔20076号)、《关于同意区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泸纳编〔200840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中医指导站,区卫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标准;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监督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临床用药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中医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服务规范;组织开展传统中医药、民族医药古籍和诊疗技术的发掘、整理、总结与提高以及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拟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全区中医药人才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五、泸州市纳溪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调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泸纳编发〔201474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为区卫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1. 参与拟定全区农村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并指导农村卫生计生政策的落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负责乡村卫生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计划生育网络建设,依法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相关管理工作。配合相关股室制定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规划并协助实施;收集、整理、反馈农村卫生计生工作相关信息。

2. 承担督促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划拨基本药物采购资金。审核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申请和明细表。审核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货款等工作。

六、泸州市纳溪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同意增加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站人员编制的通知》(泸纳编〔201032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区卫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并指导建立有关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信息综合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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