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3-09 20:33 来源:电子政务办公室 阅读:1305 次 【字体:

泸州市纳溪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简称区城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城管局加挂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的职责

1. 将原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职责整体划入区城管局

2. 将原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职责及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职责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

1. 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451号)精神,以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的名义,行使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区食药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2. 增加区城管局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本区相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乡容貌和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市管理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泸州市纳溪区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违反规划的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城市雕塑、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违反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2. 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非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煤烟、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非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秸秆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非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在土石方或建筑垃圾运输中污染道路,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6.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 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8.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 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河道内堆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10. 履行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求还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全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对城乡环境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城乡环境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情况实施督察;牵头组织全区性城乡环境综合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

(五)负责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六)牵头负责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对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各专项集中整治活动。

(七)承担城乡容貌管理的责任。负责城乡区域内建筑物和设施的容貌管理,对在城市(镇)建筑物和设施上堆放或吊挂物品、张挂或张贴宣传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摊点占道、占道停车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负责城市园艺绿化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饰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区城乡容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承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和管理;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粪便等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管理;负责对城区内建筑材料和废土废渣等散装物体的密闭运输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审批和建筑垃圾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化粪池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乡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组织开展对全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园艺绿化、公园维护管理职责以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改造;依法对城市道路挖掘、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进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垃圾收集点、公厕、果皮箱、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规划管理工作;会审化粪池的设计、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洗车场(点)设置的排水许可和登记备案工作;组织对全区市政工程设施、园艺绿化维护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制定;负责编制环卫设施专项规划,负责环卫设施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审定、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管局内设4个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的党务政务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等日常党务工作;负责全局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年鉴、大事记、修志、目标管理、工会、计划生育、政务党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对外联络、宣传、行政效能、政务信息、接待、机关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单位机构编制、负责人事管理、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机关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单位人才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局工作计划、总结,组织单位考核考评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管理股

负责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我区城乡容貌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管理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的规划布点、设计审定、竣工验收;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对城区街道“门前三包”的监督、考核管理;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卫体制改革进行指导;草拟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全区各镇(街道)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各专项集中整治活动。承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

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和执行监督。负责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研,制定具体的执行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起草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执法证件申领和管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案件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相关工作;负责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 12345”市长热线的受理和督办工作;负责综治、维稳工作,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负责开展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工作。

(四)计划财务股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的年度计划;负责局资金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局财务监控管理;负责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的项目编制、申报、资金管理、项目预决算工作;管理、监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承办单位临聘人员和机关职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完成其他日常事务及领导交办的工作。

派驻监察室 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 与市城乡规划局纳溪区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市城乡规划局纳溪区分局负责除市政府批复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外的其他城乡规划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和制止规划许可后竣工验收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市城乡规划局纳溪区分局在规划核实验收后将审批和核实验收的相关资料信息抄送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备案,并根据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的书面函告提供有关鉴定意见。

2. 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审批结束后将审批的相关资料信息抄送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备案。区城管局承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市照明管理、园艺绿化维护管理等职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市政设施的建设职责,区城管局参与竣工验收。

3. 与区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除市政府批复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外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和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区环境保护局根据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的书面函告提供技术支持和检测依据。

4. 与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书面函告录入公安交通违章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 与区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区水务局负责除市政府批复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和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区水务局在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结束后将审批的相关资料信息抄送区城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纳溪区分局)备案。

泸州市纳溪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泸州市纳溪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纳溪区大队)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将泸州市纳溪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泸州市纳溪区城市管理局的通知》(泸纳编委发〔200301号)、《关于调整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泸纳编发〔201473号)精神,设立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为区城管局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加挂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纳溪区大队牌子。

(二)主要职责

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负责城区街道“门前三包”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具体开展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的各项行政执法事务。

二、泸州市纳溪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在区城市管理局增设市政环卫管理所的通知》(泸纳编发〔20046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为区城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负责督查城区街道的清扫保洁;环卫所管辖的垃圾收集库(点)垃圾清运及维护工作;环卫所管辖的公厕、化粪池、果皮箱管理维护工作;环卫所管辖的公厕、垃圾库(点)管理员,以及环卫所车辆驾驶员、上车工的管理工作。参与垃圾库、公厕等环卫设施的规划定点;对直接管辖以外的环卫设施进行管理指导。

三、泸州市纳溪区市政工程管理所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同意区城管局增设下属事业单位及更名的通知》(泸纳编〔201036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市政工程管理所,为区城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管网等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维修,城市景观以及城区光亮工程的维护维修;负责垃圾库、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定点、建设和维护,参与审核化粪池及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审核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定点工作。

四、泸州市纳溪区城市园艺绿化管理所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同意区城管局增设下属事业单位及更名的通知》(泸纳编〔201036号)精神,设立泸州市纳溪区城市园艺绿化管理所,为区城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参与城区及集镇园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泸州市纳溪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一)设立依据

根据区编委《关于调整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及下属单位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泸纳编发〔201473号),设立泸州市纳溪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为区城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区域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监控,承担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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