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
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简称区环保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保护、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四)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纳溪区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区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重点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区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核发、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区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配合国家、省、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射线装置的使用审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审批。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区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艺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指导全区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四)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纳溪区环境保护局设三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目标管理、政务公开、行政接待、会议会务、爱国卫生、计生、双拥、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事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工作;协助排污费管理使用有关工作;负责环保政务信息工作。
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环保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承担新闻发布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总结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政审;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奖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和环境保护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及工、青、妇、统战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股
负责全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通报及环境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废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应用、伴有放射性矿的开发应用、伴有电磁辐射活动环保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环境综合性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环保科学技术、环境标准、环境产业工作,负责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后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环保中长期规划;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区管项目试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参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措施)的设计审查;负责环评资质证书申请单位的预审;负责环保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起草环保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负责环保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组织环保听证、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环境管理问题的调研;负责起草环保综合性文件材料;组织开展环保政策、方针及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和农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外经济合作及国际履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和农业面源以及小集镇生活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小流域污染防治规范及其实施;负责土壤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等的创建工作。
(三)污染控制股(挂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牌子)
负责工业、城市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工业、城市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监督工业、城市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工作;负责工业、城市“三废”、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境容量管理、总量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预审、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的备案和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负责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审核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指导环境友好企业的创建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污监督抽测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审查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初审、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区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区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区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环境监察大队
(一)设立依据:泸纳编〔1997〕06号。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受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噪声、危险废弃物等的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9.负责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10.负责自然生态保护监察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11.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和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环境监测站
(一)设立依据:泸市建〔84〕字第109号、纳编发〔88〕8号、泸纳编发〔1996〕29号。
(二)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本地区的环境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
2.对本区的各项环境要素、污染源进行监测与调查,定期报告环境测量状况和污染动态,建立污染源档案,并按要求上报各类监测数据和报告。
3.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和治理项目竣工的验收监测。
4.参加有关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5.承担污染源单位排污申报的检查和监测。
6.承担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和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