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
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为区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增加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工作。
(四)增加组织实施防灾减灾工作。
(五)增加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以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承办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和参战(参核)民兵、民工评残的审核上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残的指导、协调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全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接收和发放救灾捐赠,指导灾区生产自救,负责经常性捐助;承担区慈善会的具体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规划,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六)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和农村五保救助工作,负责盲流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七)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八)贯彻上级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殡葬改革,落实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承办全区婚姻、收养登记,查处违法婚姻;负责公墓管理,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发展。
(九)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乡镇、村(居)委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区乡镇、村(居)委的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调查;负责我区与毗邻区(县)行政区域边界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边界的争议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制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
(十二)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及其给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制定本区老年事业发展规划,编制老龄工作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负责全区老年人口统计,并对老年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在敬老节、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全区性的敬老活动,代区政府组织慰问高龄老人、长寿老人;抓好老龄队伍建设;指导基层抓好老年人协会、老年人活动室建设,办好老年经济服务实体;宣传和表彰老龄工作、老有所为、敬老养老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十三)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七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及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信访、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民政行政执法;负责民政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以及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贯彻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区民政信访工作情况,牵头、协同各业务股室(单位)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区民政系统信访维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
(二)优抚安置股(挂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简称“双拥办”)
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复员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参核人员的伤残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优抚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划拨和管理;指导光荣院、烈士陵园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拥军优属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管理及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三)救灾救济股(挂区政府救灾办牌子)
贯彻落实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管理和使用;组织核查并上报、发布灾情和统一发布工作以及中央和省、市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和省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承担跨区(县)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指导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区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福利彩票和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全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四)社会事务股(挂行政审批股牌子)
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救助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核报批社会公共墓地、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方案;指导全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工作;查处违法婚姻;负责管理社会公共墓地,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负责乡(镇)、村(居)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核上报,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管理全区地名(即:街、路、巷、楼、门)标志的设置;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调解边界争议;负责勘界资料档案管理。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前置审查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承担已由区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协助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本部门办事窗口的工作和人员。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贯彻落实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及和谐社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计划财务股
指导监督全区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社会服务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七)社会管理股
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全区社会管理、社会事务和社会救助调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区民政局管理。设主任1名(按正科级配备)。其主要职责是:承担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及其给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制定本区老年事业发展规划,编制老龄工作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负责全区老年人口统计,并对老年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在敬老节、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全区性的敬老活动,代区政府组织慰问高龄老人、长寿老人;抓好老龄队伍建设;指导基层抓好老年人协会、老年人活动室建设,办好老年经济服务实体;宣传和表彰老龄工作、老有所为、敬老养老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
一、婚姻登记处
(一)设立依据
泸纳编〔2004〕3号。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婚姻登记、儿童收养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国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拥办”(一)设立依据
泸纳编发〔2002〕16号。
(二)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全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全区军民开展省级“双拥模范区”、全国“双拥模范城”的续创工作;协调军地关系,动员、组织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活动;督查各双拥成员单位履行双拥工作职责;做好区政府双拥督办事项的目标管理工作。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简称“低保办”
(一)设立依据
泸纳编〔2004〕4号。
(二)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低保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2.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城乡低保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3.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件。
4.指导、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委会的城乡低保工作。
5.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
6.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受理公众对有关低保问题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低保举报、投诉事项,负责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8.负责城乡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街道(镇)、社区(村)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社会救助中心
(一)设立依据
泸纳编〔2008〕26号。
(二)主要职责
负责救助对象的日常管理,救助对象的正常饮食起居、一般病治疗、接收和遣送;孤儿、弃婴、家庭无力照顾残疾儿童、“三无”老人、家庭无力照顾老人、在华照顾外侨胞与外籍华人的收养,精神病人收养,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以及收养对象的康复治疗等。
五、慈善会办公室
(一)设立依据
泸纳编〔2008〕32号。
(二)主要职责
制定全区“慈善一日捐”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筹募善款。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赈灾救助;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公益援助;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烈士陵园管理所
(一)设立依据
宜地革发 〔79〕213号。
(二)主要职责
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维护与环境美化;烈士骨灰保存;烈士遗物和革命史料陈列;革命史料搜集编写;烈士文物档案建立与文物保管;革命烈士纪念活动组织、服务;相关社会服务。内设办公室、烈士事迹编纂办公室。
七、光荣院
(一)设立依据
纳府发〔84〕103号。
(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为集中供养“三老”优抚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服务;组织集中供养“三老”优抚对象开展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和政治学习;组织集中供养“三老”优抚对象在自愿的基础上为教育后代和经济建设、社会稳定作力所能及的工作;为优抚对象提供其他服务。内设办公室、护理部。
八、老年大学
(一)设立依据
泸纳编发〔1997〕20号。
(二)主要职责
做好老干部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满足学员的学习要求;开展多种形式活动,给老年人提供展示才艺平台;努力加强学校管理,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师的招聘,加强教职工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组建班委领导班子,热情耐心做好学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听取学员和各方面的建议,收集整理老干部教育的经验、信息,不断完善老年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学校领导、教师、学员之间的相互联系、沟通;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九、老君山公墓管理所
(一)设立依据
泸纳编发〔1996〕38号。
(二)主要职责
宣传贯彻《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坚持推进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约办丧事,依法推进全区殡葬改革;负责为丧户提供骨灰安葬及寄存服务,丧葬用品服务;负责为丧户提供墓碑刻字,代办墓碑遗像制作等服务;负责公墓墓区的绿化美化及骨灰存放室的管理工作;负责墓区的规划建设,提供墓穴的销售、维护管理等服务。